一女士做完生物素除皺手術後,出現視力模糊、眼瞼下垂等症狀,於是起訴美容院索賠。近日,朝陽法院判決美容院賠償該女士醫療費等共計2000餘元。
2007年4月,崔女士在茹夢美容院實施生物素除皺美容術,並花費700元辦理了美容卡。8月,崔女士再次接受生物素除皺美容後,出現視力模糊、左眼瞼下垂的症狀,經北京同仁醫院診斷爲左眼上瞼下垂,但原因待查。崔女士爲此花費1200餘元,她認爲是在茹夢美容院注射生物素所致,因此找到該美容院負責人姚某要求賠償。雙方協調後,姚某出具了一份書面說明,內容爲:“(崔女士)眼睛用生物素過多,可以打先鋒,對生物素沒有任何衝突,恢復1-3個月,正常還和原來眼睛一樣;3個月之內,顧客不能有任何麻煩。3個月以後假如不好,美容院負責任。”姚某在該書面說明上簽字並加蓋了美容院的印章,同時賠償崔女士1000元。
隨後崔女士將姚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退還美容費並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4萬餘元。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爲,崔女士在茹夢美容院進行生物素除皺美容後,出現視力模糊、左眼瞼下垂等症狀,姚某也以書面說明的形式認可這是由於使用生物素過多造成,因此姚某應承擔賠償責任。崔女士要求精神損失費的要求,因她無證據證明其傷情符合精神損害賠償程度,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姚某已經賠償1000元,應當在判決款中扣除。綜上,姚某再賠償崔女士1000餘元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