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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患胃癌住院未檢出延誤治療

編輯:劉霞 發佈時間:2013-09-27 11:47

  經過兩次檢查,都未能檢查出患者曹女士的肺癌,北京市大興區人民醫院因此被患者曹女士告上法院。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大興區醫院賠償12萬餘元。

  48歲的曹女士起訴稱,2012年元旦,她因肺病到大興區醫院住院。但是住院期間,大興區醫院並沒有對她的病情做認真檢查,直至她12天后出院時,醫院也一直未給她作氣管鏡的檢查,一直按照普通的肺病進行治療。2月2日,曹女士又前往大興區醫院檢查,後被診斷爲慢性炎症。

  曹女士認爲,正是大興區醫院不負責任的診療,延誤了她的最佳治療時機。因爲,她在2月15日前往北京307醫院就診時,經氣管鏡的檢查後,被診斷爲肺癌。此後,曹女士經過手術,將左肺全部切除,喪失了全部勞動能力,至今仍然在家休養。曹女士表示,目前她已經構成四級傷殘,而這一嚴重後果,正是因爲大興區醫院的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

  此事經北京市醫療糾紛協調委員會協調,曹女士和大興區醫院終因賠償數額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因此,曹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21萬餘元,精神損失20萬元。

  對於曹女士的起訴,大興醫院表示,該醫院的醫療行爲符合醫療規範,不存在任何過錯,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最終,經過鑑定顯示,大興區醫院在曹女士第一次住院時,未行氣管鏡、無病理診斷的情況下排除肺癌,證據不充分,診斷欠慎重,存在醫療過失;在曹女士第二次檢查時,因所取組織過淺,沒有明確診斷,存在不足。

  一審法院認爲,根據該鑑定結論,大興區醫院在曹女士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酌情認定大興區醫院就曹女士主張的合理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並判決大興區醫院賠償曹女士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共12萬餘元。

  宣判後,大興區醫院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他們認爲,無論醫院當時是否明確診斷,進行肺切除手術都是曹女士治療自身疾病的必須,因此醫院不應該爲曹女士治療自身疾病導致切除部分組織的後果負責。

  經過審理,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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