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維權:看清食品外包裝的“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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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湖南在線 作者:記者虢燦通訊員閭敏 編輯:李娜 2017-03-10 10:34:27

  超市裏買的橄欖葵花油,含有多少橄欖油成分?質檢合格的大麥茶、蓮芯茶有可能是不安全食品嗎?食品、保健品中的配料一欄你平時關注嗎?有較真的消費者關注商品外包裝,尤其是配料表,通過這些案例,看看他們是怎樣訴訟維權的。

  案例1

  80瓶食用油未標明含油量

  消費者獲十萬元賠償

  邵陽市民李先生在當地一家商貿公司一口氣買了80瓶某知名品牌橄欖葵花油,花費上萬元。他發現號稱“橄欖葵花油”的食用油並沒有標註橄欖油含量,他狀告商貿公司和上海生產商。近日,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即李先生將獲得十萬多元賠償。

  2016年6月,李先生在邵陽一商貿公司買了80瓶5L的品牌橄欖葵花油,單價132.9元/瓶,共計支付貨款10632元。

  李先生提貨後發現,每瓶油均顯著標識“精選葵花籽油與特級初榨橄欖油”宣傳語,並配有橄欖和葵花的圖案。在產品標籤配料表中聲稱:葵花籽油,橄欖油,同時享有橄欖油與葵花籽油兩種好油。

  李先生認爲,根據相關規定,在食品標籤、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成分的添加量或含量,未標示的,屬於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行爲。而該油品多次強調了橄欖油,且橄欖油價值明顯高於葵花油,但包裝上並沒有表明橄欖油含量。他將商貿公司和生產商一同告到了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

  作爲被告,生產商辯稱,涉案油品符合食用油的行業標準,是質量合格的合法產品。且現在尚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要標註食用調和油配料的添加量或含量。各種調和比例的變化能產生不同的調和油參數,相關的調和比例是各家企業的商業祕密,目前多家食用油企業均有橄欖葵花油,都沒有標註食用油配料的添加量或含量,這已經是油脂行業內公認的通行做法。此外,李先生一次性買了80瓶油,已經超出了全家生活消費需要,已經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所指的消費者,不能適用《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規定。

  法院審理後認爲,涉案的橄欖葵花食用調和油,沒有懸掛標牌,也沒有標示所強調的橄欖油的添加量或含量,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它由橄欖油和葵花籽油兩種配料調和而成,其中橄欖油的營養價值和市場價格高於葵花籽油,可以認定其爲涉案商品中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另外涉案商品的標籤上以圖形、文字說明等形式多次出現“橄欖”,尤其在配料表中顯示所用配料爲“特級初榨橄欖油”,據此可以認定涉案食品的標籤上對橄欖油進行了特別強調。因此涉案食品的標籤應當對橄欖油的添加量進行標示,其未作標示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應當認定爲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法院一審判決,李先生退還全部貨物,商貿公司退還貨款,並賠償十倍賠償金106320元,生產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2

  瑪咖人蔘片用的什麼參?

  消費者狀告盤龍雲海藥業敗訴

  2015年4月,永州人陳先生分兩次在盤龍雲海保健品網店購買了16盒“瑪咖人蔘片”(買11盒送5盒,198元/盒,共計消費2178元),吃了一段時間後,陳先生認爲該產品配料表中的人蔘沒有標註清楚是否屬於人工種植人蔘,且標籤中能量值與實際計算值之間的誤差較大,涉嫌欺詐,他以此起訴網購平臺和盤龍雲海藥業。近日,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駁回了他的請求。

  盤龍雲海藥業辯稱,“瑪咖人蔘片”產品質量是完全合法,原告將該產品中的“人蔘”成分原料說成是“非人工種植的野山參”有違常識。衆所周知,野山參是我國非常稀少、藥用價值高、價格昂貴的中藥材,使用野山參的成本遠遠高於人工種植的成本。

  法院審理後認爲,該“瑪咖人蔘片”的生產企業在標示食品配料時,未根據《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的要求,將食品配料中所含的人工種植人蔘按照衛生部《關於批准人蔘(人工種植)爲新資源食品的公告》的內容要求標註爲“人蔘(人工種植)”。同時,通過對“瑪咖人蔘片”包裝上所標示營養成分的能量值計算,可認定該食品標籤標註的能量值與實際計算值之間的誤差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法院認爲,結合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習慣,該食品標籤存在的配料名稱和能量值標示不規範的瑕疵不足以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且不影響食品安全,原告也並無證據證實該食品本身存在安全質量問題或對原告造成了實質損害。因此,被告盤龍雲海藥業向原告銷售“瑪咖人蔘片”的行爲不符合“欺詐”的情形,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該“瑪咖人蔘片”存在的食品標籤標示不規範的行爲,可由具備相應監管職能的部門依法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處理。法院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案例3

  藥品還是食品,不能亂標

  50包蓮芯茶引發的糾紛

  蓮芯茶是食品還是藥品?岳陽一消費者網購了蓮心茶後,因爲包裝上沒有表明其含有蓮芯這一中藥材,狀告銷售商索要十倍賠償。近日,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判決這起因添加蓮芯而引起的產品責任糾紛案,被告某蓮業企業需支付原告價款的十倍賠償金。

  2015年10月,張女士在一家網絡食品專營店分別買下了40包蓮芯茶,花費了1400多元。商品到貨後,她發現外包裝上沒有標明內含中藥材蓮芯。通過與該店鋪溝通,網購平臺退款1139元,剩餘261元未予退還。張女士就此事向經銷商索賠,在浙江杭州某基層法院以經銷商不存在過錯爲由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此後,張女士獲知蓮芯茶是岳陽某蓮業公司生產,於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岳陽云溪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佈。蓮子芯已列入藥典,屬於中藥材,且根據衛生部公佈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蓮子芯並未列入其中,故不宜作爲普通食品原料。因涉案產品蓮芯茶僅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屬於普通食品,最終法院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爲由判決某蓮業公司退還其剩餘貨款261元,並支付十倍賠償金2610元。

  律師說法

  購物先仔細看包裝

  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介紹,根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標準。不僅對於食品內在質量,同時對於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規格等都有嚴格要求。如食品的包裝不符合國家批准的規格屬於“假貨”,配料表、標籤等內容不完善也可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銷售商和生產商都將擔責。

  劉明建議,市民購物時,仔細閱讀包裝上相關內容。根據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成分等共計八類強制性標註事項;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不得進口。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消費者如果維權成功,至少將獲得一千元的賠償。”劉明說,“根據《食品安全法》,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爲一千元。我認爲這條‘千元保底賠償’是對消費者維權的鼓勵。”

  劉明提醒,消費者在購物時,養成保留購物小票的習慣。發現問題食品或藥品,及時與賣家溝通,溝通無果可以向當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求助,或者向法院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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