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我國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國家根據非處方藥品的安全性,將非處方藥分爲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經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覈合格的業務人員。
有關人士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說明:執業藥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在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中執業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是指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試考覈合格確定的並取得證書的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的藥學技術人員。“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考覈合格的業務人員”是指經職業技能鑑定合格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據介紹,執業藥師制度是國際通行的制度,執業藥師在藥品流通環節對安全用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藥品管理法》已經確立了我國實行藥品分類管理的制度,在藥品分類管理體制下,藥品經營企業配備執業藥師顯得十分迫切。我國從1994年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至今已走過8年的歷程,目前全國共有43685人取得執業藥師資格。2001年8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印發了《國家執業藥師資格制度2001-2005年工作規劃》,明確提出了“十五”期間執業藥師應達到的數量目標和配備要求。預計到2005年底,我國執業藥師可以達到15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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