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只有兩類藥品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藥品的價格一律由市場調節。
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這兩類藥品分別是: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具有壟斷性生產、經營的藥品。
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價格;在制定和調整藥品銷售價格時,應當體現對藥品社會平均銷售費用率、銷售利潤率和流通差率的控制。具體定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製定。
這位人士說,對於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藥品價格時,應當組織藥學、醫學、經濟學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和論證;必要時,應當聽取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公民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的意見。
按照《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有關規定實行藥品價格監測時,爲掌握、分析藥品價格變動和趨勢,可以指定部分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作爲價格監測定點單位;定點單位應當給予配合、支持,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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