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擅自委託生產藥品,委託方和受託方都將被有關部門按照生產假藥進行查處。
《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委託生產藥品作出規定,“接受委託生產藥品的,受託方必須是持有與其受託生產的藥品相適應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的藥品生產企業。”“疫苗、血液製品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藥品,不得委託生產。”
有關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在委託生產藥品過程中,受託方應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和《藥品GMP證書》,而且具有與委託生產的藥品品種相適應的生產範圍、認證範圍、生產條件。要求受託方擁有藥品GMP證書和相應的條件,有利於督促企業加快實施藥品GMP,同時使已通過GMP認證的企業充分發揮生產優勢,體現高水平的生產和質量管理。委託生產的藥品委託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未經批准擅自委託生產的,對委託方和受託方均依照生產假藥論處。
據介紹,委託生產是國際通行的方法。對受託方可以充分利用企業的生產資源、生產條件,促進企業提高自身的生產質量管理水平;對委託方而言,在不喪失對藥品品種擁有權的前提下組織藥品的生產,減少了投入,縮短了企業投資回報期,不影響通過藥品銷售來取得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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