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這些行爲分別是:
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爲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生產、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藥、劣藥;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僞造、銷燬、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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