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藥品抽查檢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是《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明確規定。
當事人對藥品檢驗結果有異議申請複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向複驗機構預先支付藥品檢驗費用。複驗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複驗檢驗費用由原藥品檢驗機構承擔。
依據《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核發證書、進行藥品註冊、藥品認證和實施藥品審批檢驗及其強制性檢驗,可以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