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C1F10號法庭。一場索賠額高達237.7萬的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在這裏公開審理。
8點30分許,7歲的上訴人任克強目光呆滯,愣愣地看着母親焦急的表情。這是一起上訴的案件,上訴人任克強是丹東市振興街人,被上訴人是丹東市婦女兒童醫院。
9時許,法官宣佈開庭。已經智殘的任克強瘸着腿在法庭上玩鬧。因影響開庭,他只好被家人帶出法庭。庭審中,雙方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造成任克強智殘的主要原因是“單純皰疹病毒性腦炎”,還是腦缺氧,是不是醫院的過失造成的。上訴人的代理人稱,今年2月22日,任克強因患“右睾丸鞘膜積液”到丹東市婦女兒童醫院住院,並於2月25日9點45分在全麻醉狀態下施以手術。手術於10點30分結束後,任克強回病房後出現脈搏跳速高達150次/分,呼吸急促,臉部發紅等症狀。醫院的工作人員告知,這是術後的正常反應。下午4點49分,昏迷中的病人突然出現抽搐,醫院認爲病人是腦部出血並按此治療。近4個小時後,發現病人並非腦出血之症,一直到2月28日,醫院均無相應的治療措施。28日後,面對病人已經出現智力喪失等嚴重後果,醫院找來瀋陽的兩個專家,專家考慮爲“單純皰疹病毒性腦炎”,但是並沒有當面簽字。由於院方的種種原因,最終導致病人喪失了智力,終身喪失了自理及自己養活自己的能力。
上訴人代理人還稱,事情發生後,爲了挽救孩子,任克強的父母又來到北京等8家著名醫院,這些醫院對任克強目前智殘狀況的確診幾乎一致,結論爲腦缺氧所致,排除了丹東市婦女兒童醫院作出爲“單純皰疹病毒性腦炎”的說法。任克強的家屬遂一紙訴狀將丹東市婦女兒童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2377451.98元。2001年2月27日,丹東市婦女兒童醫院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丹東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在沒有開完鑑定會議的基礎上,便斷然下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另外,上訴人的法定監護人認爲醫院有僞造篡改病歷之嫌,丹東市公安局對文字檢驗結果爲:住院號有塗改;血壓及體溫等測量數據爲後填寫的;特殊護理記錄第四五頁是重新書寫的等等。丹東市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是在這個被篡改的病歷基礎上作出的結論,因此鑑定結論不具有證據的客觀性,故不能作爲證據採用。但是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於2002年6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任克強的訴訟請求是沒有依據的,因此當事人上訴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上訴人的代理人稱,丹東市婦女兒童醫院在治療過程中沒有實施任何危害行爲,沒有過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患者術前麻醉用藥得當,麻醉方法適當,不存在麻醉意外和過失,“單純皰疹病毒性腦炎”的診斷是正確的。對於病歷涉嫌篡改的事情,主要是根據醫院病歷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缺少記錄項目或記錄不完整、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醫務人員填補或更正。因此醫院才作了重寫和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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