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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亡”未引入 “器官捐贈”立法遭爭議

http://www.enorth.com.cn  2002-12-05 10:11
 

 
 
 
 

  深圳將在全國率先對器官捐獻移植立法的消息一傳出,舉國轟動。醫學界人士認爲,由於該立法未引入“腦死亡”概念,因此對多數器官的移植捐贈“幾乎沒有意義”。

  “腦死亡”沒引入捐贈是空談

  在器官捐贈與移植上,深圳是走在全國前面的,可並不盡人意。據深圳紅十字會祕書長趙麗珍介紹,深圳目前主要開展的是骨髓、眼角膜及遺體三類捐贈,而腎臟、肝臟、心臟等器官的捐贈、移植卻沒有開展,雖然“來信來電要捐單腎的非常多”,但“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我們也不敢操作”。

  據專家介紹,除骨髓等極個別器官組織外,大多數器官的活體捐贈,如單腎,是否會對捐贈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損害仍受爭議,活體捐贈在許多國家都是明令禁止的。這就是說,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是身後捐贈,而對大多數身後捐贈的器官能否有效使用,最關鍵的就是“腦死亡”定義的確立。

  深圳人民醫院肝膽外科主任醫師餘小舫向記者介紹說:可移植器官的捐贈分爲非生命活躍器官如眼角膜、軟組織的捐贈,和生命活躍器官如肝、腎、心臟的捐贈。前者對摘除時間要求較鬆,以眼角膜爲例,死後6小時內摘除即可,但生命活躍器官對摘取、移植時間要求則非常苛刻,以肝臟爲例,需要在心臟停跳3至5分鐘內完成移植,不引入“腦死亡”標準,是不可能實現的。

  我們國家目前還是以心臟停跳來定義死亡,而且有時心臟停跳後還要搶救一段時間,這樣很多器官已經失去了使用價值,即使捐贈也沒有了意義。餘主任認爲,“腦死亡的判斷標準”是所有器官捐贈法規中所必須的最關鍵的內容。

  多數發達國家通過“腦死亡”法

  正因如此,1976年英國皇家醫學院通過了腦死亡的原則。1981年,美國通過了確定腦死亡的醫學、法律和倫理的報告,很快美國所有州都接受了這個報告所確定的腦死亡的統一標準。1983年以後,西方國家已經普遍接受了腦死亡原則,並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亞洲的日本、印度和我國的臺灣地區也已頒佈了腦死亡法。

  此外,許多國家還規定,領取駕駛證時都要在上面註明發生意外事故身亡後同意捐贈哪些器官;危重病人住院時,醫院也會拿卡給他填寫,選擇同意身後捐贈的器官。這些人一旦身亡,醫院可立即摘取相應器官。這樣既不會浪費寶貴的器官供體資源,也爲器官移植爭取了時間。

  由於國外一些國家注重器官捐贈的宣傳以及有法律的保證,使器官捐贈率不斷提高,加拿大的器官捐贈率達到每10萬人中12.5人自願捐獻,美國更高些,達到每10萬人中25人,西班牙最高爲10萬人中有30人。即使這樣,這些國家的器官捐贈仍然不能滿足器官移植的需求。以西班牙爲例,尚不能滿足肝臟移植需求的一半。我國的情況更是可想而知。

  新條理縮小了器官供給?

  據有關專家統計,我國目前有150萬尿毒症患者,每年卻僅能做3000例左右腎臟移植手術;我國有400萬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國骨髓庫的資料才3萬份;我國約有1億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後會發展成爲肝硬化,而對於大多數晚期肝病患者,肝移植是唯一的治療手段,肝臟的供給比腎臟還緊俏。許多患者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器官移植技術目前已非常成熟,如何鼓勵器官捐贈,解決器官供給,仍是器官移植專家的燃眉之急。

  在器官捐贈方面,深圳此次《條例》將捐獻形式分爲活體器官捐獻和死後捐獻器官兩類,並分別作出規範。這次《條例》對活體器官捐贈控制更加嚴格,並要求移植對象爲器官捐獻者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眼角膜、骨髓移植除外),目的一方面是鼓勵身後器官、遺體的捐獻,另一方面是儘可能杜絕器官的買賣問題。對此部分醫學專家提出質疑,他們認爲這樣會更加縮小了器官移植的供給和使用;某種程度上說,器官供給的來源不僅沒有擴大,還縮小了。

  深圳爲何躲開“腦死亡”

  深圳這次對器官移植的立法爲何沒對“腦死亡”概念的引入作出突破呢?該《條例》的主要起草者———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規處的崔爲民處長介紹說,“腦死亡”涉及到公民基本的生存權,不屬地方法規制定的範疇。深圳在制定這個《條例》時也對這一問題進行過長時間的爭論,最後認爲這在實際操作中沒有意義。比如器官捐獻者家屬和院方就捐獻者是否死亡產生分歧,訴諸法律,基層法院雖然可依據特區法規作爲判案依據,但該案若上訴到省法院、高級法院,便不可能以深圳的地方法規作爲判決依據。

  地方立法解決不了“腦死亡”的定義問題,那麼國家立法什麼時候才能解決這一問題呢?近年來,有關“腦死亡”定義問題在我國已經引起了醫學界和法律界的極大的關注。據《健康報》報道,去年7月份,衛生部專家委員會在杭州召開了“腦死亡診斷標準研究會”。會上,衛生部專家委員會成員孫東東在被問及“我國什麼時候有望爲腦死亡立法”時,表示:“就我個人看來,近10年內不會,這畢竟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會牽扯到很多其他法律的制定,比如‘安樂死’。”

  如果我國真的10年內都不會爲“腦死亡”立法,這將大大制約我國器官捐贈與移植的健康發展,進一步拉大我國在器官捐贈與移植方面和其他一些國家的差距。儘管有很多反對者認爲,僅僅是爲了醫生獲得器官而制定“腦死亡診斷標準”太過殘忍,但許許多多急需器官移植的病人滿足不了需要卻也是客觀存在的事實。

  “10年”這個數字,寒心的不只是器官移植專家。

 
稿源: 中新網   編輯: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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