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立法差異還是立法混亂?吉林允許單身女性生孩子,四川表示不可以;北京還在重申春節在市區放鞭炮者一定挨罰,河南安陽已經宣佈禁放令解除。不同的地方法規會不會導致國家法制的混亂?
儘管養了兩條狗和一隻八哥,她還是經常會失去回家的勇氣,因爲--家裏沒有人氣。
37歲的王女士是北京某電視臺編導,一年前,有了第三者的丈夫與她離了婚。有朋友熱心地給她介紹男士,她堅決地拒絕了。她說,曾經與自己相濡以沫十幾年的丈夫那麼容易就變心了,她不相信還有什麼人可以依靠,惟一的遺憾是當時爲了事業放棄了生孩子。現在,她說自己最渴望的是有個自己的孩子,在家裏等着她抱。
按照計劃生育部門的相關規定,王女士的情況是不可以生自己孩子的,因爲她沒有結婚證,沒有結婚證意味着無法得到準生證,沒有準生證就不具備生孩子的資格。所以,當2002年11月開始實施的《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0條第2款"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出臺時,王女士頗感興奮,感到自己的願望有了實現的希望,她對《法律與生活》半月刊記者說,爲了有個孩子,不排除去吉林落戶的可能。
這一規定對王女士可能意味着一個全新的開始,而它在社會學界、司法界、新聞界更是引起強烈反響,褒貶不一。與此同時,廣東、四川有關部門表態,根據本地經濟發展和實際情況,不可能效仿吉林開放"未婚生育",因爲"各省有各省的具體情況"。
全國人大對"單身女性生孩子"未做任何表態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孫國華說,各省確實有自己的權利不去效仿吉林,因爲《立法法》賦予了地方立法權,只要不違背憲法,不違背國家的法律,不違背上級機關的行政法規,在這個限度之內,《立法法》明確規定允許地方立法。
這一說法,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負責人的證實。該負責人對《法律與生活》半月刊記者透露,吉林省此規定出臺前,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的一次例會上提到過這個想法,全國人大當場表示反對,但結果還是出臺了。不過,因爲此立法在程序與內容上並無違法之處,所以全國人大對此的態度只能是"不做任何表態"。
中國人民大學朱力宇教授說,這些地方的立法雖然在同一問題上的規定有所不一致,但並無不妥,因爲它們切合地方實際,能給地方帶來利益。
孫教授說,地方立法在《立法法》公佈之前就已經存在。他甚至援引毛澤東說過的話:"地方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他從立法的角度分析其中的原因:是因爲憲法、各部門法律太原則、太抽象,不能完全適合各地方,地方在實踐中找不到可以依靠的法律,就必須有自己制定的法律,否則,就可能是當地領導人說了算,有人治的意味。
在2000年實施的《立法法》中,地方有立法權被正式確定下來。《立法法》確定了國家立法權仍然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行使,並在第八條中列舉了十個事項,規定除此之外的事項地方可以立法。同其他單一制國家一樣,我國採取中央優越的原則,就是中央沒有立法的,地方可以立,中央有立法了,地方的如與中央的相牴觸,則予以撤消。朱教授對此規定的評價是,這是《立法法》的一個突破,是從法律上解決了中國過去法律、法規、規章相矛盾相牴觸的問題。
但他又說,這樣的規定從總體上看對立法事項規定得還是比較原則,從而使地方立法時可以對同一事項產生不同的理解,這也是對同一事項地方立法卻不盡相同的原因之一。
法律規定並非越細越好
2000年夏天,浙江把醫療糾紛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範的範圍,規定醫院與患者是一種消費關係。恰在這個時候,上海一患者家屬屢屢與本刊編輯部聯繫,要求媒體對親人的遭遇曝光,"也許會利於促進這個醫療官司的進展",他與其他醫療糾紛的當事人一樣,懇請媒體呼籲有關部門儘快對"醫療事故立法"。
孫教授毫不諱言,目前各省市之間確實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法規,但出現這種現象是正常的。地方立法總的來說是好的,因爲有實踐,纔有認識,反映了實際的需要。各地方不同的立法說明他們在法制建設上有新思路和新做法,能促進法律的正向發展。
根據多年的研究,他認爲,各地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制定的地方法規,體現了法律自由的思想。他說,法律的目的不是束縛人的手腳,而是解放人的手腳。法律約束的是侵犯別人自由的行爲,從而保障更多人的自由。地方法規如果真正結合當地實際,保護當地權利人的正當利益,就能調動人們的積極性,促進生產力的發展。
同時,他提出,不是世界上任何事情法律都能管,生活中有合法的,有違法的,還有一部分說不清,法律中沒有提及。他認爲"單身女性是否能生孩子",就是法律沒有提到的事情,在實際中還是模糊點好,只是在行政手段上各地根據自己的情況加以控制就可以了。瀋陽的交通管理辦法也完全可以不確立"撞了白撞"的相關規定,而讓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處理,會更好一些。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總結經驗,提出處理問題的一般原則,根據具體情況來處理。不要什麼事情都上升爲法律,否則將與法律發展的趨勢相違背。法律都是原則的,不可能規定得那麼細。關鍵是現在這樣做好不好,是否太急了?
朱教授在談到這個問題時提出,立法要考慮立法成本。《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必須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考量這個《條例》對國家是有利還是無利,完全從當地利益出發是不行的。他對此規定的具體理解是,立法應該有個限制,那就是需要面對的問題是否屬生活中大量的、突出的、急需解決的,如果不是,而是少數幾個人有這樣的要求,那就不需要用法律來規範,否則就是浪費了立法的資源。
他與孫教授一樣,肯定了地方立法在法制建設中的作用。他說,隨着各地方不同法規的相繼出臺,可以看出這是地方立法機關的創新精神,是嘗試性的突破,完全改變了過去地方性法規"小法抄大法"的弊病。
但他強調,地方立法一定要慎重,如果制定的不好,會有負面的影響。地方立法大的方向是正確的,但具體如何做,還要考慮。
是差異,還是混亂
地方法規的差異所產生的問題不止於此,更重要的還在於:即使沒有這些故意行爲,針對同一事項,各地不同的規定會不會造成國內法規的混亂?
研究立法、法理多年的孫教授和朱教授都承認了各地法規的差異,並指出甚至還有相當數量的地方法規是矛盾的。朱教授說,之所以產生這種情況,是有關部門對地方立法備而不審。按照中國憲法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要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孫教授說,目前缺乏審查的相應機構,以致備案流於形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向《法律與生活》半月刊的記者證實,由地方人大常委會批准施行的地方法規,制定後僅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祕書局備案,但沒有相應機構對其進行審查。
孫教授說,這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現,對於地方法規應一級一級審查,審查它形式上是否合法,地方是否有權制定;實體上是否違背立法精神。目前的機構設置顯然相對滯後。
朱教授也婉轉地表示,在立法的監督問題上,有三個監督,一個是事前審查該法能否通過;二是事中監督;三是事後審查,該法是否違背憲法和相關法律。中國實行的是事中和事後的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工作,而且應該是一項經常性的日常工作。
孫教授反覆表達自己的觀點,"必須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監督系統,來幫助地方發現問題並予以改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應該有專門研究地方立法的機構。從全國的情況來考慮地方立法,幫助其把握尺度。"否則任地方立法各自矛盾下去,輕則可能導致地方保護主義,重則可能造成社會的混亂。
《立法法》第86條規定了"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但這些"不一致"中並沒有把各地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包括在內。
"這個裁決缺乏可操作性",朱教授說,"因爲這個規定很籠統,我認爲這裏有不完善的地方。首先對提出裁決的主體沒有規定,也就是沒規定由誰提起裁決;二是裁決怎麼提出來,啓動的程序是什麼,也沒明確規定;三是裁決的期限沒有具體規定。"可能是因爲這些原因,朱教授稱到目前爲止,他還沒聽說有提起裁決的事情。
但有關專家表示,因爲是單一制國家,儘管目前表現出各地法規的不盡相同,但絕不會達到美國州與州之間法規相差甚遠的地步,在美國,有的州規定有死刑,有的州規定沒有死刑。朱教授認爲,如果有關立法部門認真執行《立法法》,我國的立法狀況應該比以前好。
專家分析:中央對立法權有集中統一的必要
在對吉林省"單身女性生孩子"的規定一浪高過一浪的討論後,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副主任趙炳禮在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雖然單身女性也有生育的權利,但不宜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對此加以規定。
朱教授認爲,無論"單身女性生孩子"的規定是否真能實施,都不代表地方立法就不好,就要被廢除。地方立法是好事情,符合法律的精神。地方要發展,就要鼓勵其積極性,用法律的形式保證其對利益的追逐,否則就不是一個法治的國家。
中國幅員遼闊,各地的發展不平衡問題沒有哪個國家如此突出。北京、上海已經接近國際大都市水平,可在西部等落後地區還有相當人口連溫飽的問題都沒有解決。吉林在討論"單身女性生孩子"的事情,而有些偏遠省份可能要解決當地人越窮越生的問題。雖然中國有春節燃放鞭炮的傳統,但多數大城市還是堅持禁放,因爲這涉及到環境污染、噪音、對人身的傷害問題,因爲大城市人口比較稠密。戶籍管理的不一致表面看來是不公平,但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完全放開,相應的問題又會出現:人口增加、城市污染、資源的緊缺,對原來住在這裏的居民就不公平了。所有地方都規定一個樣,沒必要也不現實。有限的、暫時的混亂沒關係,只要制度完善了,落實了,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就能解決。
他認爲,從一定角度考慮,地方立法權要保持,但從實際發展來看,中央有集中統一的必要,尤其是加入世貿組織後,立法權應儘量往中央收,達到高度統一。因爲世貿組織的問題不是地方能解決的,這是統一規則,全國都應該遵守,建立市場統一的經濟體制也需要排除地方保護的干擾。
事實上,《立法法》的有關規定表明中央已經這樣做了。從《立法法》對立法事項的規定可以看出,地方立法權不是擴大,而是集中收縮的過程。既保持了地方還有立法權,但其不適當的行爲在某種程度上又會被禁止。因爲社會發展的整個趨勢不是讓地方越來越多地立法,而是在事項劃分清楚的情況下,區別對待,從而保持了立法的協調、統一。
如果朱教授的願望能夠實現,王女士也許在北京的家裏就可以擁抱自己的孩子了。
有關醫患關係的規定:
上海:醫患關係沒有納入條例的調整範疇
浙江:患者屬於消費者
有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
深圳:行人違章要負全責
遼寧鞍山市:在10種情況下行人負全責
鄭州:因行人自己違章造成的交通事故,後果自負
上海:在18種情況下行人負全責
有關燃放鞭炮的規定:
北京:城區和近郊區"鞭炮禁放"
天津:可以限時、限地、限品種燃放煙花爆竹
上海、杭州、石家莊:對燃放範圍進行了劃定
安陽:全面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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