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首次依據《消法》終審判定一起醫患關係糾紛案。它以法律支持的形式表明:患者也是消費者。
2000年8月,溫州市蒼南縣礬山鎮的李某因出現尿頻、尿少、全身乏力等症狀,到蒼南縣中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爲:雙腎積水,右輸尿管中、下段結石,左腎萎縮,腎功能衰竭,高血壓病,擬施行手術治療。術後,李某頻現打嗝現象。8月25日,醫院發現病人刀口全段 裂開,便再次對患者施行手術。但醫生未作手術記錄,也未告知病人及家屬手術的原因。不久,病人身體狀況進一步惡化,於9月18日死亡。
2001年4月,溫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醫院對李某的疾病診斷正確,但對李某的治療過程中存在醫療不當。同年8月,李某之妻及5名子女向蒼南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醫院承擔各類損害賠償共計15萬元。日前,蒼南縣法院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2條之規定及《浙江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作出終審判決,確認中醫院對李某的整個醫療過程中存在醫療不當,法院判決蒼南縣中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共賠償原告李某家屬醫療費、護理費、死亡補償金等共計89880元。
據悉,我國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還鮮有運用《消法》調整醫患關係的判例。浙江省首次把醫患關係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軌道,其核心條款是,患者有知情權;醫療機構提供診療護理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表明“患者也是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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