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飛下花盆碎片,將樓下一居民眼睛砸傷,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樓上5戶居民各賠償被害人張強7352.13元。二樓一居民在事發前已經安裝了護欄且護欄下有燈箱平臺遮擋,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昨日,張強接到法院下達的判決書時,心情十分激動,歷時近兩年的案子終於有了個說法。
2000年9月27日下午1時許,在振興區六緯路一居民樓一樓開食雜店的張強正在食雜店前支設遮陽篷時,突然從樓上掉下數片花盆碎片,將其右眼砸傷。後經丹東市第一醫院診斷爲“右眼角膜穿透傷、外傷性白內障”,住院期間共花去2800多元醫療費。去年10月22日,張強轉至北京某眼科醫院繼續治療,又花掉各種費用8000餘元。2001年10月,丹東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鑑定,結論爲損傷致右眼盲目四級以上,爲八級傷殘。
張強說,當時花盆落下得很突然,也沒有看清到底是哪家落下的花盆。事件發生後,張強認爲此事應有人負責,但樓上居民均否認“闖禍”花盆是自己家的。萬般無奈之下,張強將樓上的6戶居民一起告上了法庭。振興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樓上6戶居民各賠償被害人張強醫療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合計人民幣6781.5元。宣判後6名被告不服,以家中從不放花盆、家裏沒人、家裏的窗戶已安護欄等理由提出上訴。
2002年12月12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實行了過錯的推定原則,樓上6戶居民除二樓以外,都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因此需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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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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