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懷疑丈夫的去世屬醫療事故,鄭女士要求對遺體做病理解剖,結果檢查後,一些器官卻被留在了醫院。雖然後來器官被要了回來,但鄭女士自認爲心理受到極大傷害,將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告到了朝陽法院。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分別賠償鄭女士精神撫慰金5000元。
2002年3月14日,鄭女士的丈夫張某住進了朝陽醫院,被診斷爲腰椎管狹窄症,手術後當晚死亡。因家屬懷疑是醫療事故,院方同意對遺體進行病理解剖。被告北醫三院接受被告朝陽醫院的委託,對屍體進行了解剖檢查,並將用於檢材之外的器官留了下來。鄭女士知道此事後,立即去追要,後北醫三院將剩餘的器官還給了朝陽醫院及死者家屬。經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對死者心臟、腎等器官進行DNA鑑定,結論爲:不排除固定的心臟及腎組織來自於死者。同年10月,朝陽醫院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減免住院費等共計30多萬元,死者家屬不再向醫院提出其他要求及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後來鄭女士認爲,朝陽醫院委託北醫三院進行病理解剖北醫三院擅自將死者的部分器官當作標本供教學和實驗室用,在家屬提出歸還後才予以歸還,給其造成了心理傷害,因此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恢復死者屍體完整。法院認爲,鄭女士對死者屍體享有處分權。朝陽醫院委託北醫三院進行病理解剖,沒有向家屬告知全部屍體解剖的含義、所需摘取的死者器官及器官摘取後可能對屍體造成的損壞程度。北醫三院將剩餘器官保留,法律雖無禁止性規定,但應事先徵得家屬同意。後來雖將剩餘器官返還,但未履行充分滿足鄭女士知情權給其造成精神傷害,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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