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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留遺體器官 醫院侵權被判處精神賠償5000元

http://www.enorth.com.cn  2003-12-23 11:08
 

 
 
 
 

  因懷疑丈夫的去世屬醫療事故,鄭女士要求對遺體做病理解剖,結果檢查後,一些器官卻被留在了醫院。雖然後來器官被要了回來,但鄭女士自認爲心理受到極大傷害,將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北京大學第三醫院告到了朝陽法院。近日,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分別賠償鄭女士精神撫慰金5000元。

  2002年3月14日,鄭女士的丈夫張某住進了朝陽醫院,被診斷爲腰椎管狹窄症,手術後當晚死亡。因家屬懷疑是醫療事故,院方同意對遺體進行病理解剖。被告北醫三院接受被告朝陽醫院的委託,對屍體進行了解剖檢查,並將用於檢材之外的器官留了下來。鄭女士知道此事後,立即去追要,後北醫三院將剩餘的器官還給了朝陽醫院及死者家屬。經北京市公安局法醫鑑定中心對死者心臟、腎等器官進行DNA鑑定,結論爲:不排除固定的心臟及腎組織來自於死者。同年10月,朝陽醫院與死者家屬達成協議: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減免住院費等共計30多萬元,死者家屬不再向醫院提出其他要求及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後來鄭女士認爲,朝陽醫院委託北醫三院進行病理解剖北醫三院擅自將死者的部分器官當作標本供教學和實驗室用,在家屬提出歸還後才予以歸還,給其造成了心理傷害,因此要求兩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恢復死者屍體完整。法院認爲,鄭女士對死者屍體享有處分權。朝陽醫院委託北醫三院進行病理解剖,沒有向家屬告知全部屍體解剖的含義、所需摘取的死者器官及器官摘取後可能對屍體造成的損壞程度。北醫三院將剩餘器官保留,法律雖無禁止性規定,但應事先徵得家屬同意。後來雖將剩餘器官返還,但未履行充分滿足鄭女士知情權給其造成精神傷害,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稿源: 千龍網   編輯: 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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