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民劉德文就上海交大昂立生物製品有限公司誇大宣傳其產品“昂立一號口服液”的保健功能,誤導消費者,向衛生部“討說法”,近日,國務院向劉德文寄來行政複議決定書,最終裁決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據有關規定修改昂立一號說明書。
劉德文是蚌埠市一名律師。2002年9月26日,劉德文花65元在蚌埠市某醫藥公司購買了一盒昂立一號口服液。在服用過程中,劉德文發現“昂立一號口服液”衛生部批准的保健功能爲:抗氧化、抗突變、調節血脂、改善腸胃道菌羣失調。而產品說明欄和外包裝標識出現的“具有延緩衰老作用”等字樣與批准功能內容不一致。
劉德文認爲,上海交大生物製品有限公司利用衛生部審批不嚴謹,誇大宣傳其產品的保健功能,誤導消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劉德文於是向衛生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求衛生部撤消在昂立一號產品說明書欄中出現的“具有延緩衰老”的內容。2002年11月29日,衛生部下達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原審批內容。
收到衛生部行政複議決定書後,劉德文不服,又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審查機關審查後認爲,被申請人(衛生部)批准的昂立一號說明書有不當之處,應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昂立一號說明書進行相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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