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代表
鄭功成,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著名社會保障問題研究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副院長。
農民工羣體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環境差,受職業病危害比較嚴重。由於基本沒有醫療保障,他們在打工城市生病了能扛就扛。隨他們漂泊到城市的婦女多是在家或找地下診所生孩子,結果造成孕產婦和新生兒死亡率較高,兒童疫苗接種率卻較低。怎樣保障這一龐大羣體的健康權益?
發展經濟與健康安全不矛盾
疾病、工傷、職業病是農民工健康的“三大殺手”。勞動時間過長、勞動強度過大,會造成農民工身體素質下降,疾病多發。工傷對農民工的傷害往往以最慘烈的形式顯現出來,而職業病帶來的損害則是隱性的,潛伏時間長,而且容易留下後遺症。
必須呼籲全社會改變漠視生命的現象,要推行生命和健康價值至上的發展理念。在這種以人爲本的科學發展觀指導下,經濟發展和健康安全是一致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扭轉工傷事故頻發、職業病大幅上升的態勢,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健康保障問題。
應該對農民工進行分類
農民工這個稱呼太籠統了,應該對他們進行分類。如果不分類,任何一種醫療保障措施都不可能完全有效。所以,理性的方法是“分類分層”保障農民工健康,構建多元化的健康保障類型,這一點在現在及今後相當長時間都不會改變。健康保障可以多元化,但是不要有漏洞,使各種類型的農民工總能找到一類適合自己的健康保障,不能讓農民工因爲健康原因陷入絕望境地。
農民工起碼應該分成三大類:一類是已經城市化的農民工,大約佔15%到20%,他們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穩定的職業、穩定的生活來源和相對固定的住所,已經變成產業工人的一部分。
第二類是季節性農民工,他們只在農閒的時候出來打工。
第三類是大量的流動的農民工,沒有固定住所和穩定的崗位,這部分佔到農民工的60%以上,他們將來有可能轉化爲市民,也有可能繼續當農民。
要建立多元化健康保障體系
因職業造成的傷害應通過工傷保險來解決,進入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範圍,由僱主承擔責任,這對三類農民工都是適用的。《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1月1日已經施行,但是目前保障的不夠,因爲工傷保險是以勞動合同、以合法的勞動關係爲基礎,以參加保險爲條件的,而很多農民工根本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政府要加強勞動監察,敦促用人單位僱人的時候要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建立合法的勞動關係,僱主或用人單位要爲僱工繳納工傷保險,用工傷保險把健康風險變爲固定的小額的保險費支出,這樣農民工就有保障了。
已經城市化的農民工搞臨時性的工傷保險是不理性的,他們是產業工人的一部分。要寄希望於戶籍制度改革,把他們納入城市基本醫療保險範疇。
季節性的農民工只在農閒時纔出來,平時大部分時間呆在農村,應把他們納入正在建立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對於流動性的農民工,國家很難較快出臺相應的政策,但是有幾種方案是可以選擇的。第一種方案是在政府支持引導下建立過渡性的互助的醫療保險制度,通過農民工繳費、向社會募捐等方式形成一筆基金,解決農民工的大病統籌問題。第二種方案適合於商業保險比較發達的情況,在政府引導下通過加入商業保險來解決,充分利用市場機制。這兩個方案政府都要承擔主導責任。第三種方案是發展社會化的醫療救助事業,比如慈善事業,特殊情況下給農民工一些補償,另外各個城市都在發展面向城市市民的醫療救助,在經濟允許的條件下,可以對農民工開一個口子。
其他困難羣體怎麼辦
對於其他困難羣體,也要進行分類。農村中的困難羣體要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市裏的困難羣體,如下崗職工,首先政府正在開展醫療救助行動,由政府財政掏錢,在特殊情況下給予適當的幫助,但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其次社會掏錢,通過慈善醫療機構對困難羣體實行免費或低費看病。第三,現在正在研究如何發揮困難職工個人賬戶的作用,把職工個人賬戶的基金也統籌起來,這樣風險就分散了。
不光是醫療保險制度的問題
農民工和下崗工人的職業傷害,已經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了。他們的健康問題如果是因爲職業原因引起的,應該上升到僱主賠償的地步,通過強制性實施《工傷保險條例》來解決,而這又以規範的勞動合同和有力的勞動監察爲基礎。所以他們的健康保障問題不光是醫療保險制度的問題,還與勞動關係和勞動制度密切相關。中國目前處於複雜的發展變化的時期,不可能用一種統一的制度解決所有困難羣體的健康問題,必須探索多元的解決辦法。目標是建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但這有可能是一個長遠的目標。
數據鏈接
據最新統計,目前我國進城務工人員已達9400萬人,預計今後10年從農村轉移到城鎮的人口總量將達1.76億。
農民工大都進入非公企業和建築行業,由於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及處於弱勢,許多農民工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權益受到侵犯現象時有發生。
據浙江婦聯調查,外來務工婦女與用人單位口頭協議和沒有任何協定的分別佔42%和14%。勞動時間長,經常性超限度加班的佔40.4%。一些企業對有毒有害工種缺乏防範措施,大多數外來務工婦女沒有勞動保險,女工“四期”保護沒有很好落實,孕婦被解僱的現象屢見不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