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海城豆奶案”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去年12月份,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郝國棟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總和刑期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郝佳樂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蘭松濤犯窩藏罪,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後,三被告人均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認爲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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