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有關部門獲悉,廣州市政府制定的《廣州市獻血管理規定》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
《規定》明確指出,在廣州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18週歲至55週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各級人民政府領導轄區內的獻血工作,制定獻血工作規劃和目標,保證獻血工作經費。
無償獻血三個重大變化
對比以前的相關政策,《規定》在鼓勵獻血者自願獻血方面,有以下三個重大改變:
第一,對於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的用血權利,《規定》改爲:獻血者無償獻血200毫升以上,本人用血時可以免交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運輸等費用;無償獻血累計600毫升以上者,獻血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用血時可以免交上述費用。
第二,對於符合上述規定的獻血者免費用血手續方面,《規定》將原來用血時先交款,事後向獻血辦報銷改爲: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本市的醫療機構用血時,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文件,可以直接免交用血費用。在本市轄區範圍外用血的,事後向獻血辦辦理報銷手續。
第三,爲了銜接全國紅十字總會和衛生部無償獻血金、銀、銅獎的規定,廣州市政府對於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0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三等獎;無償獻血累計達到2000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二等獎;無償獻血累計達到3000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一等獎;無償獻血累計達到4000毫升的,授予無償獻血特等獎,增加了獎勵的等級,加大了對無償獻血者的獎勵面。
用血互助制度
爲了督促廣州市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落實組織本單位幹部職工獻血的職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本市實行用血互助制度。主要內容有:
繳納用血互助金情況
有工作單位的未獻血者用血時不能出示其配偶、直系親屬的《無償獻血證》或者所在單位的《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按實際用血量向獻血辦或其委託的醫療機構繳納用血互助金;有工作單位的未獻血者用血時需要出示《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無工作單位的未獻血者用血時不能出示其配偶或其直系親屬《無償獻血證》的,本人應繳納用血互助金。
急診病人、危重病人可以先用血,出院時未能出示本人或者其配偶、直系親屬的《無償獻血證》或者所在單位的《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的,按規定繳納用血互助金。
用血互助金按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運輸等費用的三倍計算。
四種人免交用血互助金
18週歲以下,55週歲以上的公民,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本市戶口簿在就診醫療機構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革命榮譽軍人憑有效身份證明、見義勇爲人員憑公安機關證明或者確認證書在就診醫療機構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退回用血互助金情況
用血互助金繳納之日起6個月內,單位取得《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或者無單位的用血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取得《無償獻血證》的,獻血辦退回繳納的用血互助金本息。
單位逾期未取得《單位年度互助獻血證》或者無單位的用血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逾期未取得《無償獻血證》的,所繳納的用血互助金不予退回,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用於發展廣州市獻血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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