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日結束的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其中一直備受關注的居民區內禁建食肆的範圍最終仍然規定爲5米。
根據新通過的《廣州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定》,在不含商業裙樓的住宅樓、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與周邊住宅樓的距離少於5米的場所等禁止新建、擴建、改建產生油煙、廢氣、惡臭或者其它損害人體健康氣味的飲食服務項目。在上述規定場所內已建成的飲食服務項目擾民的,應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或整改無效的,應限期關閉或者搬遷。另外,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主要媒體上定期公佈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濃度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單位的名單。
之前,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該法規進行分組審議時,不少委員曾一度對於5米的範圍是否科學提出疑問。在公開徵集市民意見時,更有不少市民指出5米距離不足以減少對居民的污染,認爲應參照其他城市,將禁建食肆的距離定在10米乃至更寬的範圍。
對此,11日廣州市人大法制委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對該規定進行二審修改時,法制委也曾作過充分的論證,認爲廣州飲食業較發達,且居民區也較密集,假若將禁建範圍定得太廣,不利於廣州飲食業的發展,且要求已建食肆搬遷的實際操作難度也較大。該負責人還強調,有關部門今後可以通過加強對其排放的監管等措施來減少其對居民區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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