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從天津市藥監局獲悉,爲加強血袋及其生產企業的監管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印發了《關於血袋執行新標準重新註冊及有效期變更標註的通知》。
一、各地尚未申報產品重新註冊的血袋生產企業於2004年11月10日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交產品變更重新註冊的申請,此前應完成依據新標準所做的產品註冊檢測以及重新對血袋產品進行的生產實施細則考覈。如個別產品需要做生物學試驗等檢測項目,無法於11月10日前完成註冊檢測的,則依照其具體情況按個案處理。
二、2004年9月1日前生產的血袋產品,如符合GB14232-1993《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標準要求,在產品有效期內可繼續銷售使用。
三、血袋生產企業要改變原產品說明書中標註的產品使用有效期或增加對有效期的標註。該血袋生產企業應儘快按照《醫療器械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管理規定》的要求,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辦理醫療器械說明書變更手續。凡未辦理說明書變更手續的,不得擅自在出廠血袋產品的外包裝和說明書、標籤和包裝標識中,標註與註冊備案的說明書不一致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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