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的劉某懷胎十月終於生下了自己的親生骨肉,但是她做夢也沒有想到,在醫院接受護理期間,一名假冒醫院工作人員的女子,以抽血爲名將其親生骨肉拐走。劉某夫婦於是憤然以醫院未盡責爲由,將該醫院告上法庭。近日,順德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順德區樂從醫院賠償原告劉某夫妻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費近7萬元。
產婦幼嬰被假護士拐走
法院查明,原告劉某與李某是夫妻關係。今年7月1日凌晨2時,劉某因快要分娩住進順德區樂從醫院,並於同日上午10時8分經剖腹產產下一名健康男嬰,體重4公斤。
分娩後,劉某即與嬰兒同室住養,李某及李某的母親在醫院進行護理。7月3日清晨6時許,一名穿着醫院護士服飾的中年女子進入劉某的病房,告知劉某要帶嬰兒去抽血化驗肝功能。劉某馬上毫不懷疑地將嬰兒交給該名女子抱走。
7時許,劉某見嬰兒還未被抱回病房,才感覺到不對勁,當即詢問醫院的工作人員。醫院的工作人員回答並未抱嬰兒去抽血化驗肝功能。劉某懷疑嬰兒被人拐走,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佛山市公安局順德區分局已立案偵查。但至今嬰兒仍未找回。
絕望下狀告醫院失職
絕望的劉某夫婦決定將樂從醫院告上法庭。劉某的代表律師稱,根據醫生醫囑,從2004年7月1日10時50分至7月4日8時,樂從醫院應對劉某實施一級護理,但在案發時,醫院未盡到其護理的責任。
劉某夫婦認爲,他們爲尋找兒子,經濟和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損害,要求樂從醫院賠償合計40萬元人民幣。
法院判院方賠償7萬元
順德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劉某與樂從醫院之間已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係。劉某向醫院支付醫療服務費用,樂從醫院除應爲劉某及其新生嬰兒提供醫療服務外,還應該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劉某的嬰兒在住院時被人拐騙,除罪犯的主觀犯罪行爲外,醫院管理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如未對進出婦產科病房重地的探視人員進行必要的審查與登記等,也是導致本次事件的原因之一。而原告李某、劉某妹作爲嬰兒的法定監護人,在未覈實對方身份的情況下,將嬰兒交給對方抱走,缺乏必要的謹慎與警惕,其盲目輕信也是導致嬰兒被騙偷的另一原因,雙方各應承擔50%的責任。
最後,法院作出判決:原告李某、劉某妹要求被告樂從醫院賠償嬰兒被拐騙補償金40萬元,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兩原告因嬰兒被拐騙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合計爲19133元,被告應賠償原告9566.5元。嬰兒被拐騙給兩原告的心理及精神造成了重大的創傷,因此,依法酌情判定被告支付兩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費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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