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5年元旦起,鄭州街頭的無主病人看病將由政府掏錢“埋單”。
鄭州市近日出臺的這一新規規定:由政府“埋單”的鄭州街頭流浪乞討人員看病,首先要經民政部門認定後,轉入政府指定醫院就醫。對街頭無主病人將先救治、後救助。其中,急(危)重病人、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療的傳染病人由定點醫院救治;不需住院的,由鄭州市救助管理站衛生所治療。
救助辦法還要求,定點醫院接診後,應在24小時內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病人的屬類。對符合救助範圍的,管理站負責出具相關證明。住院治療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討病人,陪護、護工費每人每天10元,伙食費每人每天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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