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承包”到底是什麼概念?“醫療承包”是指一個有合法醫療權力的部門,把這種權力以一定數量的金錢轉讓給出資者,讓出資者進行經營,而不管出資者有什麼資格。專家指出,這其實是在給“黑大褂”、假劣藥提供造假場所,讓其名正言順地欺騙消費者。
悲情檔案:“大活人就這樣沒了!”
美容“美死人”、按摩“按死人”、接生“接死人”,2004年以來,非法行醫釀成的慘劇在遼寧省時有發生,並已引起了當地有關部門的注意。
“咋就這樣把人給整死了?”這是2004年4月大石橋市法院法庭上崔女士家人的悲憤哭訴。2004年3月22日,在大石橋市珍茜貝爾美容院,瀋陽市某醫院麻醉師紀某、美容師曹某爲37歲的崔女士進行吸脂手術。手術後崔女士呼吸異常,隨即送醫院搶救,但終因搶救無效,於3月27日死亡。
大石橋市檢察院調查發現,崔女士死亡緣於異丙酚(一種麻醉藥)用藥過量引起呼吸抑制、呼吸功能障礙導致肺、心、腦等臟器功能障礙而死亡。珍茜貝爾美容院沒有醫療整形美容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院長顧某系無證行醫;紀、曹2人在執業地點以外的非法醫療機構內給崔女士做美容手術亦屬非法行醫。3人均構成了非法行醫罪。
無獨有偶,2004年4月至6月間,丹東市蔡某用按摩的方法給癱瘓多年的聶女士治療駝背和癱瘓。6月13日在治病過程中,蔡某讓近20年來未盤過腿的聶女士盤上腿,在聶女士身體失去平衡時蔡某用手將聶女士往前推,造成聶女士右股骨中上段完全骨折。6月28日聶女士死亡。事後經法醫鑑定,聶某系右股骨骨折形成肺動脈血栓性栓塞導致死亡。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檢察院查明,犯罪嫌疑人蔡某在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情況下,多次非法行醫,構成非法行醫罪。
2004年8月間,瀋陽市鐵西區第三醫院對外承包的科室(無行醫資格)爲外來民工朱翠菊接生時,也導致死亡事件的發生。
法律解析:合法與非法的界線
什麼是合法行醫?什麼是非法行醫?法律法規說了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合法行醫是指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獲得醫療衛生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行爲;非法行醫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獲得醫療衛生主管部門許可而開展的醫療活動行爲。
即使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獲得醫療衛生主管部門許可的機構或醫師,也有可能被定爲非法行醫。而非法行醫與合法行醫承擔的法律責任也不同。根據《刑法》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刑事責任上,合法行醫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構成醫療事故罪;非法行醫者情節嚴重的則構成非法行醫罪。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陳東光法官介紹了兩個案例:某感冒患者到醫院就診,經皮試不過敏後,醫生爲其開具了先鋒注射液靜滴。10分鐘後該患者出現急性過敏症狀,值班醫生給予皮下注射腎上腺素0.2毫升,30分鐘後患者死亡。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患者家屬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爲,醫院對患者出現先鋒I號過敏無過錯,但存在搶救不及時的過錯,應對患者死亡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後經調解,醫院賠償患者家屬9萬元人民幣。
某2歲兒童因發熱到一家個體診所就診,經皮試不過敏後,給予先鋒注射液靜滴,2分鐘後該兒童出現過敏性休克,在轉院過程中死亡。法院審理查明,該診所無醫療機構許可證,該行醫者亦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遂以非法行醫罪判處該行醫者10年有期徒刑,並賠償各項損失。
陳東光法官說,合法行醫行爲是法律授權的行爲,按診療常規進行診療活動造成的損害不被認爲是侵權行爲,不承擔刑事責任。而非法行醫者沒有法律的授權,只要其行爲造成了損害後果,其行爲就是侵權行爲,嚴重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內幕探究:出租科室成“黑大褂”樂土
“醫療承包”到底是什麼概念?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醫療承包”是指一個有合法醫療權力的部門,把這種權力以一定數量的金錢轉讓給出資者,讓出資者進行經營,而不管出資者有什麼資格。
遼寧省腫瘤醫院一主治醫師指出,這其實是在給“黑大褂”、假劣藥提供造假場所,讓其名正言順地欺騙消費者。筆者發現:醫院搞外包出租,其實是在出賣醫療權力謀取錢財;承包人也很少是執業醫師,他們憑着有幾個錢承包下來,僱用一些醫護人員甚至江湖遊醫,借用醫院地盤和名氣,利用醫生當槍手,擡藥價、賣假藥,非法牟利。
瀋陽市衛生局一位部門負責人說,醫療機構被承包意味着它不再是一個治病的單位,而是一個專門借醫療之名騙錢的“黑窩”;醫院裏面坐着的醫生,不再救死扶傷,而是爲他的老闆掙取黑心錢,他們屢屢扮演騙子的角色。
法律鏈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未經覈准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第七十九條規定,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爲目的;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等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一條規定,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有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等情形之一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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