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於1月19日起正式實施。試行標準取消了對報考人員身高、體重等相貌方面的限制,對殘疾沒有作出限制性規定,特別明確了:乙肝病原攜帶者在體檢標準中是合格的。
記者從人事部、衛生部20日在京聯合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新出臺的試用標準共21條,涵蓋內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等方面體檢的具體規定。據人事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試行標準體現了科技的進步和醫學的發展,充分考慮了我國國情,並針對一些地方公務員錄用標準的某些規定不科學以及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問題,作出了許多重大改進。
衛生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試行的通用標準適用於一般職位公務員的錄用體檢工作,是一個最低標準,各地、各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參照執行。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的體檢項目和標準,必須由錄用主管機關會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各地實際另行規定或批准。
自1994年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建立以來,各地人事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普遍制定下發了公務員體檢辦法和標準。但隨着醫學科學的發展,人們對疾病認識的不斷加深,各地原有的體檢標準顯得相對滯後,一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應運而生。據人事部介紹,爲制定好標準,有關部門深入實際,深入基層,召開10餘次論證會,廣泛聽取醫學專家、法律專家、用人單位的意見。爲維護公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標準先後兩次在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有效電子郵件5300多封,並根據這些意見,對試行標準做了相應修改。
人事部、衛生部表示,將根據醫學科學的發展、醫療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公務員管理的需要,適時對標準進行修改完善。2005年,兩部還將組織編寫體檢標準操作守則,對體檢醫生和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同時加強對各地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的指導、監督,切實維護考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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