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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3月1日起,天津市部分社會退休人員和政策性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辦法》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資金,可享受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天津市規定,凡2003年6月30日以前在街道、職業介紹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及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裁定破產,破產時未按規定爲其預留社會保險費的退休人員,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所需資金,由市財政按照統籌基金上年度實際支付全市參保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幫助解決,幫助解決資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籌集的資金併入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和使用。政策性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所需資金,按照統籌基金上年度實際支付全市參保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標準籌集,其中原企業主管部門籌集10%,市財政幫助90%。
天津市還規定,社會退休人員由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政策性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由市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協調小組認定。經認定的實際繳費年限加視同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由個人按照2004年度天津市職工月平工資的6.3%一次性補足。此類退休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救助辦法》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資金,享受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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