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晨報》4月27日報道,北京市人事局發出通知,要求全市認真貫徹執行人事部、衛生部新頒佈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並廢止本市原相關標準。按照新《標準》,經檢查排除肝炎的乙肝病原攜帶者、艾滋病毒攜帶者,都被納入公務員允許錄用範圍。
公務員可錄用艾滋攜帶者,讓筆者大吃一驚。倒不是筆者把艾滋病視爲洪水猛獸,更不是筆者對艾滋病患者歧視。艾滋病人也需要社會的關愛,也有各項應有的權利。新頒佈的體檢標準也是從這個角度出發的。但筆者仍然覺得,這樣做是弊大於利的。
第一、單位用人應考慮集體利益、工作利益。作爲一個用人單位,雖然不能歧視,但也不能完全地“一視同仁”。對身體素質必須要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否則就沒有了錄用體檢存在的意義。不歧視不等於接納。艾滋病不是洪水猛獸,但畢竟是傳染病,也會對工作尤其是公務員的工作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當然,如果本來就是公務員,然後患病,不能棄之不管。但是,防患於未然,擋在門外,這個門檻並不高。很多行業錄用對疾病都有嚴格的限制。
第二、艾滋病患者的治療是第一位的。對於艾滋病患者來說,治療纔是第一位的,一個嚴重的疾病患者本來就不該繼續工作。且不從集體利益、工作利益出發,只從個人的健康角度出發,一個艾滋病患者也不應該錄用爲公務員。不是說艾滋病人就沒有工作的權利,而是說公務員本來就是一個高強度的工作,忙起來根本顧不上治療。現在有太多的公務員死在工作崗位上,過勞死,心臟病,癌症晚期……所以,從個人健康角度來說,也不該錄用艾滋病人,當然,還包括其它的嚴重的病人。
第三、關係到艾滋病患者的隱私權。艾滋病患者有自己的隱私權,而且也非常在意自己的隱私,他們在醫院治療時也基本能保證自己的隱私,可是如果被行政單位錄用,在檔案中,在體檢中,無法保證自己的隱私權。
第四、即使能保障隱私,但不能保證公務員的安全性行爲。公務員是國家工作人員,是嚴肅的,道德品質是高的。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如今發生在公務員身上的辦公室戀情、不良性行爲。尤其有行政權力的非法干擾,也容易發生脅迫自願的性行爲發生。這時就無法保證公務員性行爲的安全性,有極大的隱患。我們可以在娛樂場所發放安全套,宣傳性行爲安全和艾滋病的防治。可是,難道我們也給公務員發放安全套?
雖然,我們不能說艾滋病全是因不潔性行爲而得。但是,同樣不能否認的是,畢竟艾滋病與性行爲的關係密切,而公務員又與道德品質、黨員形象等關係密切。讓艾滋病人與公務員聯姻,無論如何都是弊大於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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