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完善社區對重性精神疾病的防治和管理能力,衛生部提出今年在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60個精神疾病防治培訓示範區。
衛生部表示,承擔示範區工作的地方應具備以下條件:人口在40萬人以上的區(縣);當地政府積極支持精神衛生工作,並能配套一定工作經費;當地具有負責精神衛生工作的醫療機構(精神專科醫院或綜合醫院),可以承擔培訓及社區防治的指導工作。示範區要採取以精神衛生機構爲技術主體、社區爲服務基礎的精神病系統跟蹤治療模式;對精神病患者的病案管理制度、精神病患者的規範化治療和精神病計算機病案管理技術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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