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特殊病的類別範圍包括:Ⅰ類門診特殊病,指腎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和惡性腫瘤的放療、化療、鎮痛治療(包括中醫治療手段);Ⅱ類門診特殊病,指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
2005年度Ⅰ類、Ⅱ類門診特殊病的起付標準均爲1300元。患有門診特殊病的參保及退休人員應將規定的材料交本人所在單位進行彙總,並於確診的當月到開發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規定的材料包括二級以上定點醫院的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當年度內有效,並需蓋有該院醫療保險科章及負責人簽名)、既往就診記錄及檢查結果、參保人員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和《醫療保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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