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出臺《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衛生部16日出臺的《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中要求,請外院的醫生會診必須先徵得患者同意,並報本單位管理部門批准。該規定將於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稱,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爲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規定》明確了邀請醫師會診和派出醫師會診的程序。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科室應當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徵得患者同意後,報本單位醫務管理部門批准;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應徵得其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同意。邀請會診的醫療機構擬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
《規定》強調,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本單位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爲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範圍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等的,醫療機構不得提出會診邀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會診邀請超出本單位診療科目或者本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範圍的;邀請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還明確了醫師外出會診應當遵循的工作規範、外出會診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違反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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