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綜合成績第一名,卻因“乙肝”體檢結論落選。5月31日,22歲的常路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湖南省國稅局。常路稱,按照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中的體檢項目,他的身體是合格的,但省國稅局強制增加了體檢項目而得出不合格結論,這造成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據悉,這是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今年出臺後全國首例“乙肝歧視”案件。
2004年11月,常路報名參加了2005年湖南省國家稅務系統錄用國家公務員考試。經筆試、面試後,其成績分別爲:公共科目69.60分,面試成績56.30分,最後綜合成績64.28分,列所報考職位第一名。
2005年3月21日,省國稅局組織常路等考生到長沙市中心醫院進行體檢,這次體檢是等額體檢,體檢通過者進入下一輪招考程序,如體檢不合格則由成績靠後者遞補。常路的體檢結論是“乙型肝炎,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陽性,不合格”。5月9日,在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的《湖南省國家稅務局2005年擬錄用國家公務員名單》上,常路沒有發現自己的名字。
比失去一份公務員工作更重要的是,常路發現,深藏在自己內心的一根神經被刺痛了:“這純粹是乙肝歧視!”他介紹說,當時的體檢包括乙肝兩對半項目,檢查乙肝表面抗原後被通知爲乙肝大三陽,隨後進行了複查,又做了乙肝DNA檢查等。常路認爲,省國稅局強制進行這些在國家標準範圍之外的體檢項目,並以其爲依據拒絕錄用他,已經構成了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歧視。
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衛生部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乙肝問題是這個體檢通用標準的核心之一,該標準規定:“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也就是說,大三陽、小三陽不再是體檢合格與否的標準,是否患有肝炎纔是。這個國家標準的出臺,在政策層面上解決了“乙肝歧視”問題的爭論。
此次省國稅局招考《體檢須知》中明確說明:“嚴格按照人事部衛生部國人部發(2005)1號文件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執行。”常路認爲:“通用標準中的《體檢表》根本不含乙肝兩對半、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DNA項目,只有‘ALT、AST’兩個項目,這說明‘排除肝炎’並不是以檢查乙肝兩對半爲方式進行的,更不是以DNA檢測的方式進行,而是以肝功能檢查ALT、AST爲判斷值進行的。而根據這個國家通用標準,我的肝功能檢查‘ALT、AST’都是合格的!”常路的訴訟請求是:按國家標準將我錄用到相關職務。
由此,省國稅局是否超越通用標準體檢項目範圍、體檢中是否存在乙肝歧視成了問題的關鍵。
昨日,省國稅局人事處負責此次公務員招考具體工作的馬玉霞科長向記者介紹說,國稅局拒絕錄用常路的理由是醫院體檢結論已經明確爲“不合格”,“在第一次體檢後,我們還把他的血樣送到長沙市傳染病醫院複檢,結果還是乙肝不合格,體檢具體項目由醫院操作,對於我們用人單位來說,面對這樣的結論只能作出不錄用的決定。我們沒有權力去、也不會去幹涉醫院作出結論。”
馬玉霞說,此次體檢中有三人因爲查出乙肝落選,常路曾爲此向國家稅務總局投訴,省稅務局也專門向上級作了彙報。目前正在起草的《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務員錄用標準》特別提到,所有體檢項目將根據人事部、衛生部發布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執行,考生有權利申請複檢,但個人去複檢無效。
昨日來到長沙的除了常路的代理律師外,還有“肝膽相照”論壇法律版的版主“榴蓮哥”(網名)。“肝膽相照”論壇的11萬成員中,絕大多數爲乙肝病毒攜帶者,安徽報考公務員因體檢落選的張先著就是在該論壇的支持下提起訴訟並最終勝訴的,這被稱爲“乙肝歧視第一案”。
“榴蓮哥”說,常路一案不僅僅是爲了維護他一個人的權利,更是1.3億乙肝病毒攜帶者在張先著案後堅持平等權的象徵。“歧視,尤其是來自政府的歧視,使一億多人的就業權、平等權受到侵害,讓他們感到被社會拋棄。而事實上,多數病毒攜帶者並不會構成傳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