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保證使用環節的藥品質量,保障用藥安全,杭州市將出臺《杭州市藥品使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藥品使用機構(包括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機構、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擅自退換被自己發現的假藥劣藥。
記者昨天從杭州市政府法制辦獲悉,從即日起至2005年7月20日,該辦法要向全體市民公開徵求意見。杭州市民可以登陸中國杭州門戶網站(www.hangzhou.gov.cn)的“網上聽政”欄目反映自己的看法。
藥品使用機構應當制定藥品質量管理制度,並定期檢查和考覈制度執行情況,建立相應記錄:如藥品購進、驗收管理制度、質量信息管理制度、處方調配管理制度等等。而且,藥品使用機構的直接接觸藥品人員,應當每年通過縣級以上(含縣級)醫療機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違反規定的,將由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藥品安全除了進貨渠道安全之外,還需要保存得當。辦法規定,藥品養護人員應當做好藥庫、藥房、藥櫃的溫度、溼度的監測和管理。溫度、溼度超出規定範圍時,應當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做好記錄。其中,儲存藥品的冷庫(櫃)溫度應當保持在2-10℃;陰涼庫溫度不應超過20℃;常溫庫溫度應當保持在0-30℃;藥庫及藥房的相對溼度應當保持在45-75%。而且,儲存藥品的設施與地面、牆、頂、散熱器之間、藥品堆垛之間應當有一定的間距或者採取相應的隔離措施。藥品與屋頂(房樑)的間距不得小於30釐米,與牆、地面的間距不得小於10釐米。
包括醫院等在內的藥品使用機構發現自己進的貨質量有問題,怎麼辦呢?辦法指出醫院不能擅自作主。對已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確認的假藥、劣藥,藥品使用機構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他們依法處理。藥品使用機構不得擅自作退貨、換貨或者銷燬處理。同時,發現有新的或者嚴重的藥品不良反應的,要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於發現之日起7日內向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同時向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羣體不良反應的,應當立即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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