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親子鑑定結果得出的結論卻不一致,認爲精神受到嚴重創傷的王先生將錯誤鑑定的中國醫學科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推上法庭。此案將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王先生在起訴狀中稱, 2003年7月1日,他與北京中國遺傳醫學中心簽訂親子鑑定合同。同日,在協和醫院兒科遺傳諮詢門診採集了他以及女兒和她媽媽3人的靜脈血後,在合同書上留有相對應的指紋,提取DNA後,報告結論爲親子關係相對機會值爲99.974%,即王先生和女兒之間的親子關係成立。王先生後來爲了給女兒報戶口,於2005年1月19日赴北京市法醫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進行親子鑑定,結論爲他和女兒之間無親子關係。
由於中國遺傳醫學中心無法人資格,故原告以錯誤鑑定爲由將其上級單位中國醫學科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分析發生誤差的原因,朝陽醫院基礎醫學研究中心主任肖白認爲,首先要明確兩次鑑定的被鑑定人是否爲同一人,如果被鑑定人沒有改變的話,可能在鑑定過程中出現差錯,比如說將採集的被鑑定人的標本搞混。她說,國家雖然對親子鑑定有相應的法規來規範,但在執行中可能會存在管理不嚴格的方面。加之目前對這項技術的掌握和運用尚不平衡,發生鑑定失誤的可能性不能完全避免。肖主任建議人們到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做鑑定,以免出現差錯。因爲正規的鑑定機構都有嚴格的鑑定標準和核查制度,目前還未聽說過有誤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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