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普通藥店就可買到的安定等常用二類精神藥品將被限售,將只能在取得資格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購買。國務院公佈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將加強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合法、安全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而被濫用。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作爲藥品主要用於鎮痛和鎮靜、催眠等,臨牀治療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又具有較強的藥物依賴性,不合理使用或者濫用會產生身體依賴或者精神依賴,流入非法渠道會產生嚴重的公共衛生及社會問題。鑑於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雙重性質,《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確立了一方面要實行嚴格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一方面又要保證人民羣衆能夠合法、安全、合理用藥的立法宗旨。
首先,國家將在嚴格規範購銷渠道的基礎上,減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流通層次;區域性批發企業除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外,經批准還可以從定點生產企業直接購進;因地理位置特殊,區域性批發企業經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其次,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規定,執業醫師有義務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臨牀應用指導原則,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滿足患者的合理用藥需求。在醫療機構就診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藥品或者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患者及其親屬也可以向執業醫師提出申請;具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認爲要求合理的,應當及時爲患者提供所需藥品。
此外,爲了滿足廣大患者的合理需求,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政府定價,並將在制定出廠和批發價格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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