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頒佈的《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下稱“辦法”),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這意味着在解決公共健康問題上面臨的一些專利制度方面的法律障礙,我國已全部克服。
我國專利法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爲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但具體到什麼是“緊急狀態”、“非常情況”和“爲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中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此次出臺的“辦法”第3條明確指出,在我國預防或者控制傳染病的出現、流行,以及治療傳染病,屬於專利法第49條所述爲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爲;傳染病在我國的出現、流行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的,屬於專利法第49條所述的國家緊急狀態。
在上述情況下,誰有權請求專利強制許可?“辦法”規定只要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就可以依據專利法第49條的規定,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
WTO總理事會決議授權各國可以在特定情況下進口或者出口經強制許可製造的藥品,對此該“辦法”也做出了相應規定。“辦法”第5條規定,在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在我國被授予專利權,而我國缺乏該藥品的生產能力的情況下,我國可以從世界貿易組織其他成員進口其專爲解決我國公共健康經強制許可而製造的專利藥品。“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其他國家需要進口治療某種傳染病的藥品並履行有關手續的情況下,我國可以頒發強制許可,以幫助這些國家解決公共健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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