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以前非常喜歡踢足球,還有自由搏擊,當過兵的小夥兒,精力實在太旺盛了。可是現在,人也廢了,女朋友也跑了。”
春日的陽光下,鄭玉玲滿臉慈愛撫摩着兒子金正偉的頭,小夥子卻在稍微猶豫之後,一把將她的手擋開。身爲人母的她突然感到心裏一顫,眉頭跟着緊鎖了起來。
23歲的小金似乎還在“記恨”母親。兩年前,鄭玉玲聽信別人的“介紹”把遭遇車禍的他轉進了玉溪骨傷醫院,最終的結果卻是讓他落下了終身的殘疾。儘管已經有權威的司法鑑定證明,原始的病歷材料被人篡改過,但小金還是在一審中輸掉了與醫院之間的官司。
記者深入調查後,發現有大量患者長期以來的投訴都指向同一家民辦醫院。處於旋渦之中的這家醫院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病急亂投醫,誤入玉溪骨傷醫院
一覺醒來,金正偉剛剛扭了扭身子便感到一陣劇烈的疼痛。屋子裏沒有窗戶,他看不到外面是否已經天亮,也不知道究竟幾點了。因爲這些對他來說已經沒有多大意義,兩年多以來,他早就習慣了這樣混沌的打發着自己原本青春的日子。
小金身型敦實,當他靜靜地坐在沙發上時,沒人能看得出來這竟是一個左腿“不便”的殘疾人士。17到19歲那三年,他在紅河蒙自縣服役,酷愛自由搏擊和踢足球,是個精神總是過於旺盛的熱情小夥兒。如今,瞅着堆在牆角的沙袋和足球,他卻是再也提不起一點勁來了。“你看我還可能玩這些嗎?”小金忍不住發出一聲苦笑。
2004年1月27日凌晨2時許,金正偉在自己的小酒吧打佯後搭乘妹妹的摩托車回家。途中,摩托因擦撞隔離帶而翻倒在地,他的左腿被重重壓在下面。經玉溪市第一人民醫院檢查,左股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由於一時無法湊齊院方要求的上萬元手術費,金母鄭玉玲焦急萬分。正在這個關頭,朋友的朋友舒某找上門來,稱他知道玉溪骨傷醫院治療骨折非常專業,而且,不需要做手術,只需要幾千元,還絕對不會留下殘疾。“病急亂投醫啊,所以我就花5元錢把已經照好的X光片借了出來,拿到玉溪骨傷醫院給院長李家彥看,他說不會有什麼問題。”鄭玉玲說,於是她就把兒子轉進了這家民營醫院,李院長隨即按照承諾的那樣,採取保守治療方式,給兒子的斷腿實施牽引術,並在大腿處包上了一大包草藥。
壯小夥兒變殘疾,被改寫的青春
“當時我覺得不動刀就能治好肯定是最佳方案了。”小金回憶說,實際上,轉進這家醫院成爲了他人生中最大的一個"轉折"--從一個生龍活虎的熱血青年,轉變爲一個走路都困難的殘疾人。
剛住進來不久,醫護人員就大量爲金正偉注射200元一隻的接骨針,光這個針就打了一萬多塊。更糟糕的則是,包草藥的部位很快就開始發出臭味兒,除了忍受骨折的痛苦外,小金同時要必須承受着皮膚潰爛之苦。“沒辦法,我只有把保險公司的工作辭掉,每天24小時護理。”鄭玉玲說,兒子的傷痛讓她揪心,醫院的弄虛作假則讓她感到憤怒。“正偉根本就沒上過石膏,沒做過腿部功能鍛鍊,也沒簽過手術同意書,這些材料怎麼後來都冒出來了?玉溪骨傷醫院最擅長的好象就是牽引治療,正偉的左腿一直被採用鋼筋架牽引治療,時間長達近四個月多,這期間是完全不能動彈的,這已經違背了骨折治療的科學性。大約2004年6月13號,眼看正偉的腿越來越嚴重,李家彥的醫院沒有做手術的能力,就把我們弄到另一所醫院去,和那所醫院的醫院一起實施了手術。我記得那天兒子是早上8點多就被推進手術室的,我們全家在外面一直守到下午,我們擔心啊,手術本來就是有風險的,而且這個手術還是李家彥和其他醫院跨院合作,這樣搞是不是違規的?也沒有徵求過我們的意見。”
“不但骨折沒治好,住院近半年,花費好幾萬的結果竟是把膝關節也拖得不行了,你看,現在頂多能彎成這種程度,30度,蹲都蹲不下去。”小金一邊翻開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其傷情已達六級殘疾的鑑定報告,一邊做了一個古怪的下蹲動作:右腿彎下後,他的左腿只能略微彎曲,並向前延伸,搭在一張小凳子上。“我大便只能這樣,一會腿就麻了,勉強扶着牆不倒在蹲坑上就不錯了。”
省高院鑑定:病例材料存在“造假”
儘管如此,讓金正偉最難以接受的並非身體上的傷痛。
車禍發生後的前一段時間,女友小芳(化名)幾乎每天都到醫院來看望,後來就明顯少多了,再後來,小芳委婉表示了分手的意思。“我人都廢了,怎麼還敢奢望人家繼續跟着我?”小金滿臉沮喪,一直在努力坐正的姿勢縮了回去,縮進沙發的角落,再也不肯開口說話。“女朋友沒了,他的‘事業’也沒了。”母親鄭玉玲嘆了口氣,說兒子的小酒吧是家裏湊足4萬塊才幫他開起來的,生意一直不錯。車禍發生後,爲了儘快搶救只要以2萬多的濺價轉給了別人,這件事情對一向好強的兒子打擊也很大。“他現在變得很消沉,經常會整天整天地呆在自己混亂不堪的小房間裏。我知道,他在怨恨我,因爲經不住鼓惑把他轉到玉溪骨傷醫院去的是我。”
於是,鄭玉玲開始向她所認定的“罪魁禍首”討要說法。玉溪市醫學會接到其申請後,就這一醫療糾紛進行了鑑定,2005年4月15日,得出結論:玉溪骨傷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雖然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但並不構成醫療事故。不服的她隨即又向雲南省醫學會申請重新鑑定。由於她始終強調稱病歷材料已經被玉溪醫院篡改,省醫學會就建議先對病歷等材料中的筆跡進行鑑定。於是,她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科技研究所提出了申請。
結論很快就出來了。該研究所於2005年8月3日出具的《文件檢驗鑑定書》載明:“送檢病歷第67頁診療方案處第4條的文字墨水與其他文字墨水濃淡不一……(此處)內容爲添加所形成。”
一審判決:患者一方輸官司
“病歷材料被造假已經是不爭的事實了,還有討不到說法的道理嗎?”拿到省高院的鑑定書,鄭玉玲立即複印了一份交到省醫學會。讓金家人意外的是,這個“權威報告”絲毫沒能幫上他們的忙。
省醫學會專家分析認爲:1、玉溪骨傷醫院在爲患者金正偉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未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及診療護理規範。金現存左膝關節活動力受限與左股骨中上段的延遲癒合有關,屬股骨骨折保守治療、長期骨牽引的併發症。2、玉溪骨傷醫院所提供的醫療服務行爲與患者如今的現狀之間無因果關係。9月19日,省醫學會作出結論:本醫療糾紛不屬於醫療事故。“我不知道這究竟是怎麼回事,爲什麼醫院造假的結論都有了,醫學會的鑑定還是和以前一樣?難道意思是說被做假的這些內容完全可以忽略不計嗎?”金正偉哭喪着臉,說他相信法律。11月23日,他請律師把擬好的民事起訴書遞交到了紅塔區人民法院,要求玉溪骨傷醫院爲自己如今六級傷殘的現狀買單,支付包括醫療費、鑑定費、傷殘補助費及精神損失費等在內的共17萬餘元各項賠償。
這份起訴書中寫道:“被告醫院明知自己無能力治癒原告的傷勢,卻爲經濟利益,無限制的拖延住院時間,欺騙原告,導致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而且,被告醫院也未按照法律規定沒,提供符合規範性的醫療服務,爲原告治療的人員多半都不具備相應的資質……”
2006年2月17日,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以“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在履行醫療服務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爲,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爲由,宣告玉溪骨傷醫院一審勝訴。
絕非偶然的個案
記者在玉溪採訪期間,發現金正偉的遭遇並不是一起孤立的個案,與之同病相憐的患者還大有人在,並且,他們長期投訴的矛頭均是指向同一家醫院--民營的玉溪骨傷醫院。爲什麼會這樣呢?
出院後變成“長短腿”
42歲的白世坤說自己其實比金正偉“幸運”。2004年6月25日黃昏時分,他騎摩托回家時與一輛小貨車相撞,右大腿骨折。在玉溪市第一人民醫院住了一晚後,他愛人郭吉萍犯了一個和金正偉母親同樣的錯--聽信了別人“玉溪骨傷醫院好”的介紹。在把丈夫轉進這家民營醫院後,醫護人員開始採用比較保守的牽引術爲白世坤治療。“一住就是一百多天,花了兩萬多。但我的腿卻越來越疼,感覺肯定是沒有好的。到10月23日,他們又給我照了個片子,說已經基本痊癒。本來家裏早就沒錢了,既然醫院都這樣說了,當然就只有出院。”白世坤說,爲了以後討說法時有個依據,他就在妻子帶領下,來到昆明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要求鑑定,那裏的專家檢查發現,他的右大腿骨根本就沒有長好,目前還不能鑑定。昆明總醫院的檢查結論也證實了這一情況:1、右股骨脛骨骨折畸形癒合(部分癒合);2、右髕骨陳舊性骨折,需繼續觀察有無骨頭壞死現象,遺留下肢短縮,可行鞋跟墊高矯正。“下肢短縮,就是不對稱的長短腿,右腿短了一截。他們原來說的是輕輕鬆鬆就能治好,沒想到啊,現在變成殘廢了。”白世坤從此連摩托車也不敢騎了,前些年,他一直在承包家庭裝修的活兒,是鄉里小有名氣的裝飾老闆。如今只有提前"退休",在家裏吃起了老本。“老婆在地裏勞動,我在旁邊基本幫不上忙,稍微重一點的體力活都沒法幹。我簡直都想放棄了。”
2004年底,家人反反覆覆多次看到河南洛陽一家骨科醫院的廣告。終於,白世坤還是忍不住健康的“誘惑”,讓妻子帶自己去接受治療。在那醫院接受了手術,大腿裏打進三根用於接骨的鋼針,住院26天,花了幾千元,他居然可以扔掉雙柺,比較輕鬆地獨自走路了。
能有一個這樣的結局,白世坤似乎已經是相當滿意了,儘管司法機關的鑑定結論是目前這種狀態還是九級傷殘,但如今他可以象車禍以前那樣把摩托騎得飛快了。
與白世坤比起來,因爲骨折和同在玉溪骨傷醫院治療而走在一起的其他人都不那麼樂觀。
丁順榮纔剛過而立之年,看上去卻至少比實際年齡大出十幾歲。他出車禍的時間是2004年5月6日晚上,“對手”是一部拖拉機,一撞之下,他的盆骨骨裂、腿骨骨折。他承認家裏當時有點圖便宜的意思,但更重要的是聽信了別人的介紹,就讓愛人從原本住的人民醫院把X光片借了出來,拿去給玉溪骨傷醫院的李家彥院長看。之後,就轉院進了這家醫院。
葉順有老人出車禍後的情況稍微有些不同,他是被肇事的三輪摩托車駕駛員直接送進玉溪骨傷醫院的。其老伴介紹:在接受了80多天的牽引治療後,骨折沒能痊癒。轉到另一家醫院時,檢查出髕骨壞死,並截除了這部分壞骨。老人至今還用酒精在一個大玻璃瓶子保存着自己的這塊骨頭,“這是證據啊”。有人告訴老人,即便以後真要討說法,這塊骨頭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因爲光是這個“證據”無法證明任何醫院的任何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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