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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的另一起官司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玉溪骨傷醫院院長李家彥原本是玉溪市第二人民醫院骨傷科主任。早在1998年,他的醫德就曾經受到過來自於患者的質疑。
陸曉雲,玉溪紅塔區春和鎮村民。1998年2月28日,他在砌磚牆時被砸傷,被人送往玉溪市中醫院治療,照片檢查爲右股骨中段骨折。住院期間,他聽人介紹說市第二人民醫院開了一家新的骨科門診,醫生李家彥醫術高明。不久後,他便轉了過去,由李家彥主治。結束治療後,他又到另一家醫院檢查,卻被告知原骨折部位仍然錯位,沒有癒合。
爲此,陸曉雲只有把市第二人民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費用47000元。審理中,李家彥以醫院代理人身份出席。該案的最終處理結果是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市第二人民醫院向陸曉雲支付賠償6795元。
據瞭解,在長期以來聯名的總共21名患者者,金正偉是最年輕的,而最年長的李秀仙老人則已經77歲高齡。其中,年齡在60以上的,就佔到了將近一半。由於金正偉在與玉溪骨傷醫院之間的官司中已經一審敗訴,其他人對此均感到非常意外"和難過。“我們都在看着金家,要是他們官司贏了,我們就打。要是他們都輸了,我們再折騰又能有什麼用?”丁順榮說。
玉溪骨傷醫院“達不到一級醫院設置標準”
市衛生局曾要求其停業整頓
記者在玉溪就玉溪骨傷醫院的問題進行調查期間,得知圍繞該醫院的投訴不在少數,當地醫學會一官員稱:這事鬧得比較大,連市長都很清楚。而據記者瞭解,就金正偉的案子,國家衛生部都曾經作出批覆。那麼,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否曾經就此進行過處理呢?
3月5日,記者來到位於玉溪市中心玉興路的玉溪骨傷醫院,剛進大門就看見大樓上懸掛着好幾塊牌匾,分別鐫刻着“接骨高手”、“技高德馨”等評價之詞。在另一塊幾乎佔據了整個牆面的大木牌上,寫着詳細的醫院簡介。簡介文字稱:該院創辦於2002年1月16日,創辦人李家彥系通海李氏骨傷世家第五代傳人,不但重醫術,更重醫德,“技術精湛、醫德高尚”是病人對他一致的評價。
然而,就是這樣一家“更重醫德”的醫院,卻遭遇了“多事之秋”。2005年上半年,玉溪市衛生局路陸續接到不同部門轉來的矛頭直指玉溪骨傷醫院的投訴和上訪材料,不久後,該局由副局長呂志平爲組長,組成了專門的調查小組,展開調查。當年5月8日,呂副局長約見了以金正未偉爲代表的一批患者。在瞭解到他們所反映的情況後,組織執法隊對玉溪骨傷醫院的執業行爲進行了全面的大檢查。
在後來市衛生局形成的書面報告中,稱該醫院存在以下問題(大意):1、執業人員中醫生有2人未變更註冊,護士有2人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而執業,從事放射工作的有2人,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該院至少應該配備14名衛生技術人員,但卻只有9名,達不到一級醫院的設置標準。2、病歷書寫不規範,太簡單,重點不突出,診斷不全,病歷與病程記錄不能正確反映病情的發展。3、該院做骨牽引基本都採用脛骨結牽引術,部分病歷牽引時間過長。
2005年5月,根據“骨科專家檢查發現的李家彥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玉溪市衛生局作出處理:1、處以300元人民比罰款,2、責令在兩月內改正上述違法和不規範行爲,在此期間不得再收住新病人。待改善完畢,經衛生局驗收後,方可正常執業。如若不合格,將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在玉溪市衛生局辦公室,記者問副局長呂志平,在對玉溪骨傷醫院進行大檢查時,除以上問題外,是否發現該院還有篡改病歷材料的問題?呂副局長稱這是司法上的問題,並且已經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鑑定機構作出了權威認定,故不便再加以評價。而當面對“玉溪骨傷醫院既然不符合一級醫院設置標準,當初是如何通過審批”的這一發問時,他則答道:“當初應該是符合標準的,但後來有些變化,比如病房條件不好,住得病人多了,顯得擁擠等。這就象一家餐館,後來經營中當然可能出現一些問題,所以才需要經常檢查。”
對話李家彥
衆多患者投訴的目標均指向玉溪骨傷醫院,該院對於這些投訴和指責是什麼態度呢?3月5日下午,當記者與該院院長李家彥面對時,他道出了兩個讓人頗爲吃驚的說法,一是稱原始病歷材料被篡改系患者金正偉及其家人所爲,二是稱其他投訴患者都是金正偉家花錢收買來,對他們醫院進行誣陷的。
關於審批
記者:在玉溪市衛生局報給省衛生廳的那份報告中,認定你們醫院存在很多問題,達不到一級醫院的設置標準,那麼,你們當初是怎麼獲得審批的呢?
李家彥:這個問題嘛……當然能達到標準,否則怎麼可能批得下來呢?而且,每年都要檢審的,不可能不達標。
記者:你這說法有什麼證據或手續能說明呢?
李家彥(找了近十分鐘後,拿出一份當地衛生監督部門出具的材料):你看這上面是怎麼寫的,"玉溪骨傷醫院已經達到一級醫院設置標準,可以繼續開辦……"
記者(閱看該材料後):這是2005年9月1日作出的,當時你們醫院已經被責令整改過了。那麼,也就是說明整改以前是不符合標準的,是吧?
李家彥:這個……犯錯要允許改正嘛。
關於“醫托”
記者:在金正偉案中,金稱當初之所以來到你們醫院,是因爲有“醫托”在誘惑,而且,你本人也作出了一些承諾。
李家彥:怎麼會有“醫托”啊,誰說的?我們歡迎大家來舉報,醫托能有多少好處費?查出來的話我給舉報人獎勵10倍。但是,如果這是有人亂說呢?要是知道是誰在亂說,我獎勵100倍!
記者:關於醫托和這些不實的承諾,除了金正偉,我採訪的另外好幾名在不斷投訴你們醫院的人也曾這樣說過。
李家彥:記者同志你不知道啊,那些人都是金家花錢買通的。
記者:什麼,你是說他們根本就不是你們醫院的患者,而是被僱傭來找你們醫院麻煩的?
李家彥:我不太清楚,裏面有些應該是,但要說明這個問題,你讓他們拿出我院的病歷材料和費用發票來啊……
記者:至少金正偉是你們醫院的患者這不可能有錯吧,他被你們醫院注射了大量200多元一支的接骨針,他們家裏說光是這筆費用就上萬,但骨頭最終還是沒能接上。是否存在過量注射這種針水以其他不當甚至錯誤治療?
李家彥:這個……我們是在不違背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治療的,不違背醫療原則,有些人的身體特製不太一樣,情況也就不一樣。
“我不懂法”
記者:在金正偉告你們醫院的官司中,醫院暫時贏得了一審。患者一方已經表示會提出上訴。
李家彥:這當然是他們的權利。我不懂法律,判決書裏已經寫得很清楚了,相關情況記者同志你自己看吧。
記者:判決的依據我已經注意到了,是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但這裏面卻存在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得出這一鑑定結論的原始病歷材料被篡改過。你怎麼解釋?
李家彥:究竟是誰篡改的這就難說了。糾紛發生後我們院裏就及時封存了原始治療材料的,並且是在一頁頁翻給他看過之後才封存的,他沒有提出過異議。直到後來在省裏鑑定時,他才說材料有假,我們怎麼知道是怎麼回事?我只知道省高院那次鑑定是他單方面委託做的,材料也是他自己送去的,這過程中他做了什麼手腳的話我們怎麼知道?
記者:但提交鑑定部門的材料只能是原始封存的材料,金正偉家人可能單獨拿到這些材料嗎?作爲一家醫院的院長,對於醫療鑑定的正套程序你肯定是非常熟悉纔對吧。
李家彥:這我就不知道了,我不懂法。但是,對於他們這種誣陷誹謗行爲我已經委託律師在做取證工作,我會採取法律手段來解決的。
誰在做假?誰在製造謊言?
對於玉溪骨傷醫院李家彥院長令人吃驚的兩大主要言論,我們一一進行了調查。
關於“金正偉及其家人篡改原始病歷”的問題
對於金正偉與玉溪骨傷醫院之間的糾紛,玉溪市醫學會曾暉女士全程參與了歷次的鑑定,其中,第一次由玉溪市醫學會實施的鑑定中,她是主要鑑定人之一。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曾暉聽到“原始病歷材料被篡改系患者金正偉及其家人所爲”的說法時,當即稱“絕對不可能”。
據其回憶:該醫療糾紛發生後,該學會工作人員當着醫患雙方,封存了金正偉的所有原始治療材料。之後,密封袋存放在玉溪骨傷醫院內,當需要鑑定時,纔會又當着雙方的面啓封,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有機會單獨拿到並打開。“三次鑑定時的材料都是我親自參與移送的。在雲南省醫學會重新鑑定前,由於篡改病歷的問題已經暴露出來,要先查實這個問題後才能鑑定,於是,我親自攜帶着材料,和金家一起前往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科技研究所。”
記者注意到,在金正偉與醫院的官司審理中,雙方都出示了大量證據。原告的證據體系中,最關鍵的就是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科技研究所的《鑑定書》,原告方欲證明“病歷被進行了添加和刪改”。對此,被告玉溪骨傷醫院代理律師在庭上的反應則是,稱這份證據的"證明目的不明確"而不予理睬,不願質證。
關於“金正偉家收買其他患者誣陷醫院”的問題
李家彥院長稱,即便聯名投訴玉溪骨傷醫院那20餘名患者的傷情確實存在,也沒法說明這些人都曾經在他的醫院就治過,更無法說明這些人如今的傷情和現狀是他們曾經的醫療行爲造成的。根據他的說法,這些人中大部分人其實都是“金正偉家收買來誣陷醫院”的。
記者在採訪中,直接接觸到的長期聯名向各級部分反映的患者有8名,能拿出書面材料來直接證明確實在玉溪骨傷醫院看過病的,只有金正偉、白世坤、葉順有、丁順榮四位。其中,丁順榮手中所持的是一張“雲南非全民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收據”,後面加蓋的正在玉溪骨傷醫院的公章。這張收據面額爲12720.58元,開具時間爲2004年7月13日。
其餘四名患者告訴記者:玉溪骨傷醫院的操作非常不規範,不但經常不開發票和收據,有時甚至治療過程中病歷都不給一個。由於他們從來沒想過會發生今天這樣的糾紛,基本沒有什麼維權意識,所以出院時也沒有特意去索要過。
關於這個問題,記者在玉溪市衛生局的一份文件中看到如下字樣:“我局陸續收到不同部門轉來的金正偉等患者《無數受害者的心聲》的材料……”這份文件記載,該局曾召集相關部門和人員,就此反應材料的內容進行調查、處理。而在《無數受害者的心聲》中,記者又看到了一張包括金正偉、白世坤、葉順有、丁順榮等20餘名患者名字的名單,記者手持這份名單向玉溪市衛生局呂志平副局長求證,呂證實:這些人正是長期以來在堅持投訴的玉溪骨傷醫院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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