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車遇交通事故後流產,簡女士向北京八方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索賠各項經濟損失8162.23元,並要求支付精神損失費2萬元。昨天上午,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支持簡女士索要賠償總計2769.48元,駁回簡女士精神賠償要求。
簡女士稱,2005年6月15日下午,其乘坐927路公共汽車行至成壽寺路時,927路與同向行駛的小公共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隊認定927路負全責。當時由於公共汽車急剎車造成其摔倒,後經醫院診斷爲“胎停育,進行人流手術”。7月1日,簡女士進行了人流手術。
簡女士說,事發後八方達客運公司未主動找她協商解決此次糾紛,更未探視過,所有費用均是其自行支付的。所以要求該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8162.23元,並支付精神損失費2萬元。
八方達客運公司承認此次事故是他們的責任,但認爲原告上車時未闡明其懷孕,在其乘車時也未扶好,流產事件有其自身的責任。客運公司表示,事發後,公司及時送簡女士上醫院,造成簡女士流產是雙方的原因,公司不同意負擔精神損失費。
法院審理認爲,公交公司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簡女士摔傷,作爲承運人,公交公司已積極將簡女士送至醫院就診。因簡女士並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流產與摔傷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法院難以支持其請求。
據此,豐臺法院一審裁定客運公司向簡女士支付醫療費1721.58元、交通費201元、誤工費846.9元。駁回簡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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