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險明確分爲四大類
上週,中國保監會原則通過了《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如果順利的話,這項中國保險業第一個規範健康險的規章將在7月1日正式實施。
在新的管理辦法中,健康險被明確劃分爲疾病、醫療、失能收入損失和護理保險四大類。倘若保險公司及其銷售人員惡意觸犯被保險人的權利,新辦法將給處於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提供標準化的法規依據。
相對於人壽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險種,健康險由於涉及到諸多醫學領域的細節,專業性很強的合同條款讓消費者理解起來相當困難,並因此不斷引起糾紛。保監會有關人士稱,近年來被保險人對於健康險的投訴集中在保證續保、費率可調、退保難、銷售人員誤導等問題上,而即將實施的健康險管理方法讓這些投訴有了可參照的行業制度。
權利一:長期主險保證續保
保監會歷年來收到的健康險投訴中不乏如下情況:王先生在1年前購買了某壽險公司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險,但今年他打算續交保費時,得到了壽險公司“必須進行體檢,合格後方可續保”的答覆。
在健康險管理辦法出臺之前,類似王先生所遇到的問題很難得到有效解決,常常是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都有具體的理由,支持體檢或者不能體檢的申訴。在新辦法中,對保險公司允許被保險人在保險期滿後不需要再次覈保就可以續保的這種“保證續保責任”給出了明確的適用範圍,勢必將減少此類糾紛。
首先,健康險以一年爲分界線,分成短期險(含一年)和長期險。只要是長期健康險,就會提供“保證續保責任”,而短期健康險則不提供“保證續保責任”。
其次,對於保證續保的一年期短期健康險,將納入長期健康險的監管範疇。只要產品提供有“保證續保責任”,都應在合同條款裏寫明保證續保的有效時間。
再次,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銷售“無保證續保責任”的健康險,其附加險的保險期限不能小於主險的保險期限。
權利二:保險公司不得隨意調整費率
中國消費者協會曾經歷數壽險業的“霸王條款”,其中一項就是合同條款給了壽險公司隨心所欲調整費率的權利。在重大疾病的保險條款裏,通常寫有“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之權利。進行保險費率調整後,投保人須按調整後的保險費率交納保險費”。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對費率的調整是對合同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無論是否會增加投保人的支出,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上述條款混淆了費率調整的具體原因,概括性地要求投保人必須接受保險公司的費率調整,不僅使壽險公司可以獨享費率調整權,而且剝奪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對此,新的健康險管理辦法允許保險公司對健康險產品進行費率調整,但要求保險條款中寫明費率調整的原則,並列出投保人在費率調整時的權利。此外,保險公司應提前30天向投保人寄送費率調整通知書,同時在上報保監會的產品精算報告中說明費率調整的條件和新費率的計算方法。如果調整申請獲批,新費率只能使用於未來的保費。
如果有保險公司違規隨意調整費率,保監會有權力責令停止銷售產品,並處罰高級管理人員。
權利三:賠付等待期最長不超過180天
平安壽險公司一位資深理賠人士表示,有相當多的重大疾病險理賠糾紛問題就出在時間上,往往就發生在保險賠付生效日期的前後幾天。如果被保險人在保單賠付生效前不幸查出患有癌症,即使是前一天,保險公司也不會賠付。由於重大疾病險產品都設有“保險責任等待期”,因此保單生效日並不是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的起始日。
在健康險管理辦法中,對於保險公司在保單生效後免於賠償責任的這段時間做了限制,規定短期健康險的“保險責任等待期”不得超過90天,長期健康險的不得超過180天。投保人在續保時,保險公司不得重新設置保險責任等待期。
今後,保險公司需要在健康險條款中說明猶豫期,以及投保人在猶豫期的權利。
權利四:獲得保險公司回訪
即將實施的健康險法規還要求保險公司盡其所能規範銷售人員的專業素質和銷售行爲,減少誤導消費者事件的發生。
首先,保險公司不得聘用有違規記錄的健康險銷售人員,並有義務對健康險銷售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在銷售人員展業時,誇大保險保證範圍、隱瞞責任免除條款以及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將觸犯健康險法規,保監會有權對高級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警告、責令撤換、處以最高3萬元的罰款。
尤其是實報實銷的費用補償型健康險,保險公司在銷售時要詢問被保險人已有的社會醫療保險和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複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類似的醫療保險產品。費用補償型健康險售出後,保險公司需要在合同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確認對方正確理解了合同責任,試圖以此防止投保人被銷售人員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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