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因喉嚨疼而前往復興醫院緊急治療,但因醫生未及時確診以控制病情,導致蔡某大腦長時間缺氧,最終成爲植物人。此案經兩次醫療事故鑑定,市一中院認定復興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判其賠償患者73萬餘元。昨天,因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2003年12月19日凌晨,蔡某咽喉突然劇痛難忍,呼吸也很困難,家人趕緊將他送往復興醫院。急診室醫生接診後,立即要求耳鼻喉科主任馬上到急診室會診。科主任稱不能馬上過來,同時要求急診室醫生切開蔡某氣管。由於認爲氣管切開手術需2名醫生配合進行,急診室醫生告訴蔡某家屬他無法操作。
在等待期間,蔡某的呼吸越來越困難,家屬強烈要求立即進行手術。急診室醫生於是派護士給ICU醫生打電話,協助進行氣管切開、插管。蔡某家人回憶說,ICU醫生趕到急診室後,急診室的醫生說出了這樣的話:“病人病情已穩定”。ICU醫生因而離開了急診室。
與此同時,蔡某的病情進一步惡化。在家屬再次要求下,急診醫生和護士終於開始爲蔡某做氣管切開、插管的手術。蔡某卻已因長時間呼吸困難,大腦嚴重缺氧,而成爲了植物人。
蔡某家人痛不欲生,起訴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等794萬餘元,其中包括蔡某今後的治療費678萬元。
法庭上,復興醫院解釋稱,蔡某到達醫院時,醫院及時聯繫有關科室進行了會診,並積極診療。在蔡某呼吸及心跳停止時,醫院又及時搶救,併成功使蔡某的心跳恢復。對於腦缺氧問題,醫院認爲“這是不可避免的”。
市一中院受理後,首先委託西城區醫學會進行了鑑定,首次鑑定結論爲構成“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醫院承擔次要責任。蔡某家屬不服,要求進行再次鑑定。於是法院二次委託北京市醫學會進行鑑定。二次鑑定顯示,醫療的過失使蔡某病情未得到及時確診和有效的治療與控制,是導致蔡某大腦慢性缺氧時間過長的主要原因。
法院依據第二次的醫療鑑定認定醫院在此次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判決醫院賠償蔡某家屬實際發生損失73萬餘元,駁回了蔡某家屬對於後續治療費678萬元的索賠請求。
蔡某家屬的代理律師表示,等蔡某後續治療費發生後,其家屬將起訴,索要合理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