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今藥檢部門對“欣弗”的檢測仍在進行中,外界在焦急地等待權威結論公佈的同時,有媒體報道的一個說法引起了人們關注———有關部門當初爲何在接到不良反應報告後沒有立刻向社會公佈?相關部門是否曾經試圖掩蓋事實?對此,國家藥監局新聞發言人日前就此在接受晨報採訪時明確表態,“欣弗事件”不存在瞞報,一種藥品不良反應的對外通報應當遵循科學、嚴謹準則,否則會引起不必要的社會恐慌。
部分媒體報道:
“欣弗事件”有關部門瞞報?
有媒體報道:“安徽當地的一家門戶網站上,從8月5日開始就掛出了一名網友很尖銳的批評:據可靠消息,衛生部門7月29日就已經到阜陽調查此事,事故可能早就出現,作爲藥品的監管部門,安徽省藥監局和衛生廳等部門肯定早就知道了此事,爲什麼沒有向公衆及時通報?說明這些部門根本就沒有真正做到政務公開,遇到危機就遮遮掩掩。”
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可以看到,國家藥監局接到第一份不良反應報告的時間是7月27日。
8月3日,國家藥監局正式對外發出了通報,指出克林黴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出現嚴重不良事件,同日,國家衛生部也連夜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發出緊急通知,停用上海華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欣弗”。
7月27日獲知“欣弗”的不良反應報告,國家有關部門卻在8天之後才向外界公佈,難道真如那名網友所說,這些部門在試圖瞞報嗎?
國家藥監局迴應:
鑑定藥品不良反應事件有嚴格規程
“我認爲這種說法是不客觀的,也是不負責任的,事實上我們是在第一時間就把應該讓媒體和社會公衆知道的信息進行了公佈,是非常及時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張冀湘在接受晨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張冀湘說,對於“欣弗”的不良反應報告,如果僅僅是一個省向國家藥監局報告,在情況不是特別清楚,也就是還沒有必要發佈通報的情況下發布了信息,會干擾正常的社會生活,無端造成社會恐慌。
他說,對外發布一種藥品的不良反應通報並不是如人們想象的那樣越早越好。鑑定一種藥品是否出現了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有一套非常嚴格的規程,應該本着科學、嚴謹的精神在恰當的時間對外公佈。
對此,阜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張國棟在接受晨報記者採訪時說,在得知青海省發生“欣弗”不良反應事件的第二天,阜陽市藥監局就派人進駐安徽華源生物藥業有限公司,並通過其銷售渠道對“欣弗”進行了控制,“應該說藥監部門在處理“欣弗事件”時是在第一時間就運轉了起來,從這點講安徽藥監部門是本着對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的。”
他也表示,藥監部門對外發布一種藥品的不良反應通報有一套非常嚴格的程序,應該依照《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試行)》進行操作。
公佈藥品不良反應的程序
記者隨後查閱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試行)》中關於藥品不良反應通報的具體程序,其中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羣體不良反應,應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廳(局)以及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廳(局)組織調查覈實,並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部和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根據分析評價結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採取責令修改藥品說明書,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的措施;對不良反應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應當撤銷該藥品批准證明文件,並予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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