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3歲的張先生在四年前被醫院診斷為癌癥晚期,為此,張先生服用了大量的藥物進行治療。今年7月,張先生在偶然的一次檢查中得知自己其實並沒有得癌癥。氣憤的張先生將醫院告到了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經濟損失16000餘元。記者昨天獲悉,豐臺區法院已受理此案。
張先生在起訴中稱,2002年7月l1日,他因被一家醫院診斷為膽道低位梗阻、脂肪肝、膽囊炎而住院治療。當月19日,在住院檢查中他被診斷為胰腺癌晚期、肝癌晚期。該醫院向張先生的家屬下發了危重通知書。醫生說,張先生所患的癌癥屬晚期並已經開始擴散,基本沒有治愈的可能性,但是為了減少臨終前的痛苦,需要做帶有臨終關懷性質的腸胃吻合手術,手術能使腫瘤減輕對腸管和膽管壓迫以方便進食。
征得家屬同意後,醫院於同年7月28日對張先生進行了手術,術後在醫院繼續治療。8月14日,張先生出了院,醫院還給張先生開了大量治療惡性腫瘤的藥物,並要求他定期檢查。此後,張先生在復查中醫院仍繼續要求他服用治療惡性腫瘤的藥物。
直到2006年7月6日,張先生因疝氣到另一家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全面檢查,結果發現張先生胰腺等各髒器器官形態結構均正常,除有輕微脂肪肝外並無其他病癥。張先生這纔知道原來的醫院對他的診斷錯誤。
張先生認為,他在四年的生活中,由於手術本身對他的打擊和長時間服用抗癌藥物的副作用,給他的身體帶來了巨大傷害,還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了巨大的精神創傷,使他自身長期生活在恐懼和焦慮當中。此外,醫院的誤診還給自己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經濟負擔,愛人和孩子為給張先生治病四處舉債,還請專人來護理,使得他們本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醫院的行為已構成對他的健康權和對病情的知情權的損害,他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醫藥費16931.89元。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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