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聯合調查組”,是由南方醫科大學和珠江醫院組成的。而南方醫科大學又是珠江醫院的上級單位。死者家屬認爲,這種調查可以說是“老子調查兒子”或“自己調查自己”,很難作出公正的結論和處理。
在對珠江醫院事件爲時一年的跟蹤採訪中,記者發現,對醫患糾紛的處理,“誰來仲裁”的問題得不到解決,不僅難以還原事件真相,而且直接關係到糾紛能否有效化解。
醫院“自己調查自己”
從去年10月至今,針對珠江醫院走私藥事件,多篇報道引起了社會以及衛生部等國家有關部門的關注,同時更多相同遭遇的受害者也不斷浮出水面。但是,記者目前仍然不斷接到幾位已故患兒母親的電話,在她們的語氣中,失望、困惑的成分與日俱增,甚至對記者“要相信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勸說,她們也越來越強烈地提出了質疑。
去年11月份,走私藥事件的當事醫生、兒科副主任朱爲國,已經受到了據稱是廣東省對違規醫生“最嚴厲”的處罰,主要是免職、罰款和退還“紅包”。在調查組公佈的調查結果中,有關“紅包”的情節被着重強調,因此被當地媒體稱之爲“紅包醫生事件”。
但是,這個結果卻被死者家屬認爲“避重就輕”。在他們看來,收受“紅包”只是很小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勾結走私藥販,介紹甚至脅迫患兒家屬購買沒有任何質量保證的走私藥,導致患兒死亡,並涉嫌從中牟取不法利益。而這些問題則被刻意迴避。
死者家屬認爲,朱爲國目前所受到的處罰,只是基於“聯合調查組”的調查結果,而所謂的“聯合調查組”,則由南方醫科大學和珠江醫院組成。而南方醫科大學又是珠江醫院的上級單位。所以這種調查,只是“老子調查兒子”或者說是“自己調查自己”,很難作出公正的結論和處理。那麼,患者家屬的這種疑問,有沒有道理呢?
患兒家屬的疑問
兩位患兒母親的四項投訴,“聯合調查組”落實了兩項:多收骨髓費用和收受“紅包”。珠江醫院對朱爲國的處理,也主要依據於此。而對於另外兩項,“聯合調查組”認爲一項與事實不符,一項尚未查實。
與事實不符的是:“因用藥不當導致移植手術失敗而造成患者死亡”。據稱,“聯合調查組”組織了四名專家,經討論一致認爲:患者病例適合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手術;進行造血幹細胞移植的時機把握是恰當的;治療及處置原則是正確的。
患者家屬認爲,朱爲國在治療過程中將質量無保證的假藥用於原告,不排除已嚴重影響了原告身體和導致手術的失敗。而縱觀該項調查的相關內容,並沒有一處涉及用藥問題,爲何就能得出“因用藥不當導致移植手術失敗而造成患者死亡”的投訴“與事實不符”呢?
尚未查實的是:“勾結不法藥商販賣假藥牟取暴利”。據稱,調查組“經與朱爲國談話瞭解”,“他否認收受了藥商王華的藥品回扣”。並且由於藥販王華尚未找到,利益鏈中缺乏關鍵一環,因此牟利問題尚難以認定,藥品的真僞仍需查實。
根據我國相關法規,走私藥品一律以假藥論處。早在本報記者調查之初,朱爲國就已經承認走私藥品,卻在調查組的公文中被描述爲“進口藥品”,因此朱爲國的問題成了“介紹外購藥品,違反了學校和醫院規定”。因此,患者家屬認爲,調查組的刻意袒護,使朱爲國從違法變通爲違反醫院規定。此外,目前王華早已落網,後續調查卻仍未見進展。
儘管如此,廣東省衛生廳對“聯合調查組”的調查和處理結果仍然表示支持,但患者家屬卻表示“決不認可”。並且最終走上了訴訟的途徑。
醫患糾紛誰來仲裁?
從珠江醫院的事件中我們發現,在這起醫患糾紛的處理中,醫院及其上級單位掌握着調查和處理權,被裁判一方儼然又成了裁判者。這樣如何能獲得另外一方的信任?又靠什麼來保證裁判的公正性?
此外,通過對“聯合調查組”調查和處理結果的分析可以發現,這樣的調查確實存在着明顯的缺陷。這樣的仲裁得到上級行政部門的首肯後,則又具備了官方的效力。問題又在於,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不僅存在着千絲萬縷的關係,而且本身就是醫院的上級單位。即使衛生行政部門給出肯定,又怎麼能保證公正性?
據報道,《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4年以來,上交到中華醫學會處理的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鑑定結果都和地方完全相反。醫患糾紛的仲裁者,假如不是完全獨立的第三方,而是有着相關利益聯繫的一方,又怎麼能得到另外一方的信任呢?先不管仲裁是否公平,自身的公平和中立性都沒有,又怎麼讓人認可這樣的仲裁呢?在這種情況下,珠江醫院走私藥事件中的患者家屬最終走上訴訟的道路,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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