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開出的處方,患者可能一個字也不認識。這樣的“天書處方”,在山東有望被定性爲非法行爲。今天,記者從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全國首部藥品使用條例———《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正進行一審後的修改,預計年底前將提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條例首次將開具處方或下達醫囑不使用藥品通用名稱的違法責任納入規範,其中醫生將作爲直接責任人受到處罰。
據參與起草該條例的山東省政府法制辦法制一處副處長宮釗介紹,儘管我國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早就對使用藥品通用名稱作了明確規定,但由於一直沒有設置違法責任,導致醫生在開具處方和醫囑過程中頻繁使用藥品代碼。藥品代碼只有開藥醫生和藥房才能看懂,一般患者根本看不懂。醫生此舉的目的,主要是防止處方外流、保證藥品壟斷利潤,迫使患者只能從醫院藥房購藥,而不能購買藥店相對便宜的藥品,嚴重剝奪了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該條例首次明確規定,開具處方或下達醫囑未註明藥品通用名稱或者經批准的醫療機構製劑名稱的,由衛生、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明明白白買藥看病將不再是患者的奢求。
此外,該條例還設置了用藥評價制度,這在全國範圍內也屬首創。根據該項制度,患者或其近親屬對醫院等用藥人使用藥品有異議的,均可向藥品評價機構申請用藥評價。該評價業務由省或設區的市的醫學會等具有用藥評價資格的機構承擔。用藥評價機構的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個評價機構裏任職,而有犯罪記錄、被開除、曾經出現重大診療用藥事故、有不良執業行爲記錄的人均不得從事用藥評價業務。
那麼,何類主體必須接受草案約束?宮釗告訴記者,藥品使用主要涉及的是,用藥人以防治人的疾病、康復保健以及其他調解人的生理機能爲目的,向受要人提供藥品所實施的藥品購進、儲存、調配及應用的活動。這就將草案的調整對象設定在三類用藥主體上。第一類是醫院、療養院、門診部、個體診所及衛生所、急救站及農村衛生室等醫療機構;第二類主體是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第三類主體是其他用藥人,包括美容院、戒毒所、康復保健中心、防疫站等。而個人自購自用藥品將不受條例草案制約。
此外,該條例將拆零分裝、遏制藥品浪費納入條例調整範圍。在現實中,有時幾片藥就能解決的小病,但醫院卻動輒開具百片包裝的“大處方”,既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又造成了大量浪費,還污染了環境。條例對類似藥品浪費情況,也作了禁止性規定。
在山東省省會濟南一度出現老百姓紛紛拿醫院處方進藥店買藥的現象,因爲總體上藥店的藥品價格要比醫院低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