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的婦女馬菊香在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簡稱市二院)做了一次膽囊切除手術後,生活徹底發生了改變。手術後,馬菊香心率突然減慢,後心跳呼吸驟停,經搶救心跳呼吸恢復,可是意識一直不恢復,昏迷6天,被認定爲“缺氧致器質性精神障礙”。鑑定認爲,該損害後果與醫院手術有關,但屬“醫療意外”。於是,馬菊香家人將市二院起訴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市二院承擔全部過錯責任,賠償有關經濟損失128萬餘元,並賠償精神損害費10萬元。
11月1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瞭解到,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爲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醫院可以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醫院應酌情補償。在同情馬菊香的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依據公平原則,判決補償馬菊香經濟損失14萬元。馬菊香家人不服,繼續申訴。
2001年4月8日,馬菊香因膽結石症到市二院治療,醫院爲她實施了膽囊切除術,術後縫合至皮下組織時,馬菊香突然心率減慢,後心跳呼吸驟停,經搶救心跳呼吸恢復,可是意識一直不恢復,昏迷6天。2001年7月23日,馬菊香出院,反應能力遲鈍,邏輯思維能力差,被診斷爲“腦細胞缺氧受損後遺症”。2001年11月28日,蘭州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爲“馬菊香醫療事件不屬醫療事故”。2001年12月10日,蘭醫二院(現蘭大二院)診斷馬菊香爲“腦器質性精神障礙”。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認爲,馬菊香在做膽囊切除術中,出現的心跳、呼吸暫停與手術有關,但認爲在實施手術過程中醫院無醫療過錯,術中出現的心跳、呼吸功能驟停屬“醫療意外”。
馬菊香家人認爲,醫院在實施手術的過程中存在過失行爲,遂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市二院承擔全部過錯責任,賠償有關經濟損失128萬餘元,賠償精神損害費10萬元。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根據鑑定看馬菊香醫療事件不屬醫療事故,但屬“醫療意外”,馬菊香要求市二院承擔全部過錯賠償責任的理由不成立。但因馬菊香出現的心跳、呼吸暫停與手術有關,根據民事公平原則,市二院應酌情補償。2005年10月8日,法院判決市二院補償馬菊香有關經濟損失14萬元。
馬菊香家人、市二院均不服判決,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2006年11月1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瞭解到,省高院最終維持原判。但馬菊香家人不服,繼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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