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50名疑染鎘中毒員工告惠州超霸電池案在惠城區法院開庭審理。50人以身體鎘中毒受到危害爲由起訴廠方,每人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25萬元,共1150萬元。昨天,原被告雙方都表示接受法庭調解。
事件:177員工兩次尿鎘超標
惠州超霸電池廠和先進電池廠屬於香港上市公司金山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電池部。
兩家電池廠員工鎘中毒發現於2004年5月,當時,包括新華社等多家媒體紛紛報道。
2004年8月,惠州市政府曾召開新聞會稱,“經檢測發現177人連續兩次尿鎘測定超過5umol/mol肌酐(符合診斷爲觀察對象);其中真正鎘中毒患者惠州市只有2人,經臨牀診斷爲慢性輕度鎘中毒。”發佈會上,政府負責人和金山集團董事長許永新表示,“要嚴格按照《勞動法》處理,保障2名慢性輕度鎘中毒患者和177名觀察者的權益。”
起訴:50員工提出千萬元賠償
據50名原超霸電池員工起訴稱:他們分別於1994年8月至2002年9月受聘在惠州超霸電池廠工作,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從事裝配等工作。其間廠方從未告知他們關於鎘中毒的預防事項。2003年6月被告辭退一員工時,該員工體檢查出體內鎘超標。2004年6月底,這50名原告經原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體檢結論爲鎘超標。
這50名員工認爲,惠州超霸電池明知他們鎘感染並處於觀察期,仍拒不依法進行整改,甚至在2004年8月底至9月初解除他們的勞動關係。據有關醫學資料顯示,鎘感染可引起多種疾病甚至導致多種器官損害。因此50員工提出千萬元訴訟賠償。
庭審:廠方稱員工未達中毒程度
惠州超霸電池廠在庭審答辯中認爲,企業已經進行了相應的信息披露,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也進行了崗位安全知識培訓,並配備了相應的勞保用品。事發後對生產環境進行了整改,並且對員工進行了職業健康檢查並積極給以治療。與受影響的員工協商提出了完善的處理方案,並且大部分員工在自願的基礎上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領取了方案確定的各種補助及申領了一次性補助金。
庭審中,惠州超霸公司還強調所有原告經檢查均未達到鎘中毒程度,尚不構成職業病,也不屬於工傷,更未達到致人體嚴重損害的程度,所以依法不屬於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請求法院駁回50名原告的一切訴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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