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際購進價爲基礎,藥品售價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中藥飲片加價率控制在25%以內。北京12月1日起執行此規定。
市發改委對列入政府定價範圍的藥品價格進行全面調整,制止企業變換劑型、規格、包裝變相漲價的行爲。縣及縣以上醫療機構銷售藥品,要嚴格執行以實際購進價爲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的規定,中藥飲片加價率可適當放寬,但原則上應控制在25%以內。藥品實際購進價是指扣除各種折扣後的價格。
按照國家發改委等八部門制定的《印發關於進一步整頓藥品和醫療服務市場價格秩序的意見的通知》,試行覈定藥品出廠價格。選擇部分政府定價藥品從出廠環節控制價格,通過限制流通環節差價率,降低最終零售價格。推行由生產企業在藥品包裝上標示建議零售價格的制度,以增加價格透明度。對企業標示的價格偏高和價格上漲幅度過大的,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據《價格法》的規定,採取提價申報、調價備案、限制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等手段進行價格干預。調整藥品政府定價目錄,逐步將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處方藥納入政府定價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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