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一般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爲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今天宣佈,該部與衛生部近日聯合下發《關於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各級勞動部門和醫療機構共同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合法就業權利,促進公平就業,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據悉,《意見》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乙肝擴散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攜帶乙肝表面抗原爲理由拒絕招用或者辭退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用人單位在招、用工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將肝功能檢查項目作爲體檢標準,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衛生部規定禁止從事的工作外,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爲體檢標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在對勞動者開展體檢過程中要注意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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