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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服用了從超市租賃櫃檯購買的保健品後自覺身體不適,且發現產品批號是“空號”,男子陳某將物美集團和物美通州九棵樹店訴至法院,要求十倍索賠。昨天記者獲悉,此案已在通州法院開庭審理,物美方面表示租賃櫃檯屬於獨立經營,否認曾售出過涉案保健品。
自2010年9月起,陳某先後三次在物美通州九棵樹店的臨時租賃櫃檯購買精旺蔘茸倍力膠囊,共11盒,總價3245元。不料,服用5盒後,他出現了頭暈、噁心等症狀。他隨即登錄藥監局網站查詢,卻沒能找到該產品的批號。去年12月6日,他向藥監局通州分局投訴,相關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了檢查。但因不滿藥監局的答覆,陳某起訴到法院,要求九棵樹店和物美集團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共同返還他購貨款3245元、並賠償十倍價款32450元,同時承擔訴訟費。
“我們沒有出售過原告所稱的膠囊”,物美集團和九棵樹店代理人稱,陳先生拿出的銷售小票並非由該超市開出,落款人也非該公司職員。同時,陳先生出具的物美超市發票上面只顯示了“食品”,無法證明其購買的是保健品。
對此,陳某認爲即使是出租櫃檯,物美也應負責。此外,雙方對於藥監局現場檢查出具的文書也存在異議,陳某稱藥監局通州分局人員到場檢查並出具了文書,而物美方面則稱從未收到,文書上也未顯示檢查的商品來自物美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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