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翟海軍繪(人民圖片)
現行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缺陷
《精神衛生法》明確了非自願醫療的概念、標准和程序等,以此解決兩個問題:第一,當事人是否有精神病;第二,當事人的精神病是否嚴重到必須強制住院
今春,59歲的河南漯河農民徐林東跨出精神病院大門,踏上回家的路。
6年前,因為幫助鄰居跟鎮政府打官司,他被鎮政府有關人員強行送進了精神病院,跟真正的精神病人一起住了2000多個日夜。昔日的黑發已變得花白,原來住的小院已經破敗不堪,悲傷的老父親已撒手人寰。“代價太大了。”徐林東唏噓,“我要討回公道。”2010年4月,該事件被媒體披露,成為轟動一時的“被精神病”案。
近年來,各地“被精神病”事例屢見報端,主角多是類似徐林東這樣的上訪者,甚至精神病學專家也不例外。
西安精神衛生中心主任醫師紀術茂,因為退休、科研等問題與院長產生矛盾,給有關領導寫信反映,被所在醫院院方出具的一份文件指稱“有精神病”,他與另一同行的幾句私下閑聊也成了“鑒定依據”。這位主持鑒定過2000餘個司法精神病案例的專家痛心地說:“如果權力被濫用到精神病的診斷中,說你得病了你都沒有辦法申訴,誰都可能會成為下一個精神病人。”
4月10日,中國健康教育中心在京舉辦《精神衛生法》媒體培訓座談會,與會專家認為,社會上所謂的“被精神病”包括兩種:一種是正常人被誤診為精神病;另一種則是有些患者的確是精神病,但不應被強制進入精神病院治療。其背後或有某種政治壓力的影子,或有家屬乾涉患者自由的文化傳統,但根源在於不合理的精神病收治制度。
精神病院的收治分為“自願住院”和“非自願住院”。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律師黃雪濤,曾與人搜集100多個真實案件,發布了《中國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報告》。《報告》指出,因“非自願住院”缺乏統一的標准和程序,精神病學存在被濫用的可能。比如,強制收治缺少程序規范,醫院可以在未見過當事人、未作出診斷的情況下,派人將當事人用“綁架”的方式收治。
為減少“被精神病”亂象,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明確了非自願醫療的概念、標准和程序等,以此解決兩個問題:第一,當事人是否有精神病;第二,當事人的精神病是否嚴重到必須強制住院。
適用對象是嚴重精神障礙者
確診一名住院病人,需經過兩道程序:門診醫生確診;住院前再由經治醫生復診。承擔責任的應該是最終給出確診結論的經治醫生
11年前的一個中午,知名行為藝術家楊志超為了完成體驗、觀察精神病醫院的行為藝術,主動來到一家精神病醫院。醫生在聽完楊長期不上班和曾經自殺等經歷後,毫不懷疑地將他列入精神病人的行列,病癥是“抑郁癥”。從確診到被安排入院,歷時不足2小時。
“以往精神病院的強制收治沒有門檻,輕微精神病人都可以被收治。”黃雪濤介紹,即將實施的《精神衛生法》規定,非自願住院治療的前提,是就診者患有嚴重精神障礙。
黃雪濤舉了一個例子。一個月前,劉某因懷疑妻子王女士有外遇,與其發生激烈爭吵,並動手打她。王女士於是打電話給某精神病醫院急診科。該院隨即派護工將劉某強制綁進醫院封閉病房,住院治療,並強制他服用抗精神病藥物。近日,劉某病情緩解出院,立刻將該精神病院告上法院。
“本案劉某入院時,醫院沒有確診他是否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強制其住院治療缺乏法律依據。”黃雪濤說。
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精神衛生中心常務副主任馬弘介紹,精神衛生法所稱的“嚴重精神障礙”,包括精神分裂癥、妄想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癲癇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礙、雙向情感障礙、精神發育遲滯等6種精神障礙。
美國一所大學心理學系曾經做過這樣一個實驗。一些學生自願去各地裝精神病,並看精神病院是否收診。70%的精神病院都收診了,然後學生們再解釋自己是裝的,請求做精神鑒定並出院,但仍有10%的學生沒有通過鑒定,繼續被醫院留下“醫治”,直到學校開出證明,證明他們是參加實驗的志願者,醫院纔最終放人。
“這個實驗很值得深思。”馬弘說,我國1億多精神障礙者中,約1600萬人患有嚴重精神障礙。為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精神衛生法》規定,確診一個住院病人,需經過兩道程序:門診醫生確診;住院前再由經治醫生復診。門診醫生確診的步驟主要為詢問陪同人員患者的相關情況,在陪同人員離場後,單獨與病患進行溝通。如果發生門診醫生誤將健康者診斷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情況,還有復診環節把關,承擔責任的應該是最終給出確診結論的經治醫生。
在非自願住院治療程序中,《精神衛生法》還規定了再次診斷和醫學鑒定制度、醫療機構的檢查評估制度、衛生行政部門定期檢查制度及對當事人的司法救濟,以保證公民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治療受到侵害。
應采取“無害則無非自願”標准
對於危險指向自身的嚴重精神障礙者,決定其非自願住院治療的主體是監護人。在法律上,危害他人的嚴重精神障礙者的非自願住院治療決定權交給醫院
最近兩個月,張斌發現妻子王媛疑神疑鬼,總認為同事背後說她壞話、要害她,夜間睡眠差,於是送她到某醫院精神科檢查。醫生會診後確診王媛患有精神分裂癥,張斌即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王媛遂被醫院收入精神科封閉病房。治療一個月出院後,王媛將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
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介紹,我國非自願住院的比例明顯高於發達國家,曾高達70%以上。精神衛生法頒布前,一旦患者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等嚴重精神障礙,如果患者不願在門診治療,或在門診治療存在風險,且有足夠經濟來源,此時一般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只需家屬或監護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即可強制患者入封閉式精神病院。住院期間,醫生同樣不需要征求患者同意,就可以強制患者食用精神類藥物。
“醫院采取國內通行的這種習慣做法,已經不符合精神衛生法的規定。”黃雪濤說,我國精神衛生法對強制住院治療,采取“無害則無非自願”的標准。嚴重精神障礙者同時符合兩種情形之一,方可采取非自願住院: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
“王媛雖是嚴重精神障礙者,但她沒有傷害他人,也沒有自傷,不應該強制收治。”黃雪濤表示,精神衛生法在充分考慮我國學習法律體制和文化背景的基礎上,對社會公眾和精神障礙者權利之間作了較好的平衡。
“對於危險指向自身的嚴重精神障礙者,決定其非自願住院治療的主體是監護人。”黃雪濤解釋,危害他人的嚴重精神障礙者的非自願住院治療決定權,法律上交給醫院。監護人處於法律要求的“應當同意”的地位;公安機關則處於“協助”醫院對當事人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以及“協助”追回擅自脫離醫院的患者的地位;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處於可以在特殊情況下代替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的地位。
Copyright
(C) 2000-2021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網站由天津北方網版權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