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確定,新疆的基本生育政策不變。如公民經批准可再生育一個子女的8種特殊情況與原自治區《計劃生育辦法》的規定基本一致。
《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根據國家制定並頒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和規定,緊密結合新疆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狀況而制訂的一部實施性的地方法規。《條例》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作了細化補充,還對新疆各族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生育調節政策和獎勵優待、社會保障措施以及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方式等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細化的內容作了較詳盡具體的規定。
據《新疆經濟報》報道,2002年12月31日召開了學習、宣傳、貫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新聞發佈會。自治區領導米吉提·納斯爾、買買提明·扎克爾出席會議並講話。米吉提·納斯爾、買買提明·扎克爾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學習、宣傳、貫徹《條例》,對新疆原有的現在仍在執行的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認真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以便修改或廢止;各地要建立法規執行的跟蹤評價制度,對《條例》的實際執行效果進行追蹤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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